[請益] 土地買賣訴訟--一審已判決
本人(出售人)出售一筆土地,該土地上有鐵皮屋,雙方簽約後,約定該鐵皮屋於3個月內自行拆除,承買人並補償100萬元之拆除費用給出售人。土地過戶後,因鐵皮屋在過戶前即有出租他人使用,因種種原因未拆除,承買人提起訴訟,要出售人(本人)拆屋還地,結果承買人當然勝訴。
承買人於判決確定後,提起強制執行拆屋還地,本人提出申請,因出租他人使用,希望能夠寬限一些時間給出租人去找地方搬遷,執行處也寬限3個月自行拆除。
但在此期間,承買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要出售人(本人)返還拆屋補償款100萬元。理由是:未於簽約時約定之時間內拆屋。本人答辯:出售人雖然於約定時間內未拆除地上物完畢,但承買人也申請強制執行勝訴,並於寬限期內需自行拆除,否則要強制執行拆除,拆除日也訂了。承買人要求退還拆屋補償款,是否涉及一事兩告,重複起訴。
但一審法院判決下來,出售人(本人)必須返還100萬元拆屋補償款,理由是:違反雙方簽約必須於3個月內拆除地上物。關於一事兩告之事,法院解釋:承買人未違反一事兩告,理由是:先前承買人是告拆屋還地,未告返還100萬元拆屋補償款,所以是兩件事。未違反重複起訴。
日前強制執行拆屋還地之案件,在前案(返還拆屋補償款)未判決之前,已執行強制拆除執行完畢。承買人討回拆屋補償款,又拆鐵皮屋,而法院又認定,拆房子與拆屋補償款是不同案件。一隻牛被剝雙層皮。
本人想請教各位前輩,因拆屋補償款被要回,是否可以在原地把原先被拆除之鐵皮屋,再蓋起來。這樣做犯不犯法?
本人想請律師提起上訴,但本人於前一陣子,在民事庭旁聽一案件後,對律師及法官之水準,實在不敢苟同,該案件是雙方合資購買了一筆農地。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另一方要求登記1/2返還。另一方說:當初購買該農地是約定出售後,雙方均分錢。目前該農地還未出售,所以不願意登記1/2產權給另一方,要等到出售該農地後再均分錢。法官就問:當初購買之時,就登記共有各1/2就好,也不會到如今雙方打官司。(該農地是於民國85年時合資購買)。本人聽了法官之說詞,感到啼笑皆非,忍不住舉手發言,告訴法官:在89年1月農發條例未修法前,一筆農地登記在一個人名下
,就不能登記兩個人的名字。當場法官傻眼,雙方律師及其他相關人等,皆目瞪口呆。更妙的是,法官還問我是不是代書,本人回答:不是。
請教各位前輩,
本人應該如何處理本案件(拆屋補償款)? 該請律師嗎?
希望各位前輩不吝指教,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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