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相關的資料
大概知道如果申請破產保護的話!可以有120天不受債權人侵擾,提出重整計畫
我想請問的是
假如我現在有張公司債在2010/10/1到期
公司在2010/1/1申請破產保護後,協商結果是有12個月的重整期
那我再10/1號時應該沒辦法獲得這筆款項吧?(我從相關資料判斷的結果,不確定)
是繼續讓公司欠到重整結束,看公司能否還出錢來,不行就按照清算順序去分配剩餘價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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