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工作約定是否等同於工作契約?

看板LAW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0/11/30 00: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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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的補習班是連鎖但彼此體制不相連的 員工數有超過五人 但我們的勞保是投保於公會 這樣是合理的嗎?我們只有勞保 健保自付 沒有提撥6% 當初任職時老闆有給我一張工作約定 不是契約 因為格式也跟正式契約格式差很多 沒有甲乙方 只有我在約定最後簽名 裡面就是條列一些工作約定 例如上班準時,不得洩密,不得討論彼此薪水 這份合約只有老闆有我沒有 上面他也沒簽名只有我看完最後簽個名 約定上沒有工作時間 薪資 或是加班等任何條例 裡面有說約定一年,離職前三個月說 且那三個月必須給個月扣五千元 直到離職當月交接完成可退款, 之前有員工就因為老闆沒有找到人跟他交接, 所以等了一年找到人才完成交接才離開 因為這份工作我已經做不下去了 所以不可能等到那麼久 所以如果三的月內他沒有找到人 我那一萬五可以拿回來嗎? 但是因為我個人因素 無法繼續這份工作 因為薪資及工作時數都跟當初所"口頭"約定的不一樣 因為怕老闆跟我說約定上沒有寫薪水 所以不能算她違約 我還是必須做完一年 所以我現在提離職可以嗎? 因為還不到一年 不過合約上沒有說違約會怎樣 所以如果我依照情理 前三個月提就可以了嗎? 還是說一定要滿一年? 如果不滿會怎樣? 需要付違約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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