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品七日內有瑕疵,店家不肯更換新品

看板LAW作者 (水雲)時間15年前 (2010/11/29 08:11), 編輯推噓1(1027)
留言28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買了一支耳機要價六千多元,拆封後聆聽時才發現有「滋滋」的電流聲 店家也承認這是新品瑕疵卻不願意更換新品給我 只說要送到代理商讓它判定,且最多給消費者「良品」但非全新品 但我只買全新品才一周而已,我不太願意換到一支良品,且良品使用多久也不知道。 之前我自己買數位相機出現瑕疵時也是直接由店家更換全新品給我, 並沒有送回代理商判定。雖然店家是說這是代理商規定的,他們無法自行更換新品 新品七日內有非人為瑕疵,我是否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請求店家更換新品給我? 消保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除這一條之外,新品七日內有非人為瑕疵要求更換新品,是否有其它法源依據? -- 希望有一天能走遍台灣每一個角落~~領略台灣之美~~ http://www.wretch.cc/blog/PANTRO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6.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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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這一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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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時已經看到實機的話 應該就不算郵購或訪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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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應該是保障購買時並未看到實機的購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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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有「新品七日內非人為瑕疵」更換新品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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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可輕易判定送回保固時可以更換新品時 店家會直接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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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 無法輕易判定的話 店家堅持要看代理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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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太過分的決定 不然你可以自己送保固 也許快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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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面交有看過實機 就沒有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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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64,不過真正的問題是處理這個爭議的成本,倒未必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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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關係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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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心力,甚至一定程度上的費用,相比於直接取得良品(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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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回後可獲得良品),後者可能方為合乎現實利益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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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四樓,沒有法源依據,應回歸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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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也有可能給良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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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實在難說是"中等品質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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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可能說以盡維修義務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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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瑕疵修補請求權是瑕疵擔保請求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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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只是便宜解決紛爭的方法,從瑕疵擔保權利較之會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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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問題還是一樣,對造只要稍微堅持一下,勞力時間費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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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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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妳不同意是瑕疵維修請求權是瑕疵擔保我就不承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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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瑕疵請舉證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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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就是盧一下很自然的大家就會斟酌程序利益與實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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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發揮其程序選擇權與處分權(下略邱派傳道奧義數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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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修補瑕疵 就會遇到擔保說與履行說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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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痣老師基本上認為合意的話上都可以肯定修補來去處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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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甚壞處,沒有不接受它的理由.但有一造不能接受就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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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不見得非踩進擔保或履行說不可,畢竟要"依債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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