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殺人"(未遂)與"恐嚇公眾"侵害法益同一嗎?

看板LAW作者 (...)時間15年前 (2010/11/29 06:4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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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莫名其妙、無目的地對某方向開槍。該方向有幾個民眾站著。幸好沒射中。 檢方依(不確定故意)殺人未遂起訴;法官認為不構成殺人罪,但也沒有駁回起訴。 法官認為被告係恐嚇公眾,故改變適用的罪名下判決。 請問在這個例子中,符合刑訴所定能更改法條判決的情形嗎? ex.就兩個罪名而言,此一案發事實所侵害的兩罪名背後的法益同一嗎? 懇請惠予分析,十分感謝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6

11/29 12:33, , 1F
新舊同一性理論拿出來討論不就好了
11/29 12:33, 1F

11/29 21:47, , 2F
不同吧!殺人未遂是一個生命法益,恐嚇公眾是社會法益。
11/29 21:47, 2F

11/30 01:40, , 3F
依舊說可以用300變更 新說不行 兩法益不同
11/30 01:4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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