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殺人"(未遂)與"恐嚇公眾"侵害法益同一嗎?
某甲莫名其妙、無目的地對某方向開槍。該方向有幾個民眾站著。幸好沒射中。
檢方依(不確定故意)殺人未遂起訴;法官認為不構成殺人罪,但也沒有駁回起訴。
法官認為被告係恐嚇公眾,故改變適用的罪名下判決。
請問在這個例子中,符合刑訴所定能更改法條判決的情形嗎?
ex.就兩個罪名而言,此一案發事實所侵害的兩罪名背後的法益同一嗎?
懇請惠予分析,十分感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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