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著作人格/財產權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你不懂我的煩)時間15年前 (2010/11/26 12:13), 編輯推噓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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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翻著作權法,發現個矛盾的地方... 想請教實際上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 ~ <著作人的部分> 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人格權的部分> 第十五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 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 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也就是說,依 12 , 15 , 21 條來說,有個情況是 著作人格權是屬於 "受聘人" 的,而著作財產權卻屬於 "出資人" 但是在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 又規定 ~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 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 關鍵在 "專有" 這兩個字,而 22~29 條又顯然會包括到 15 條的 "公開發表之權利" ~~ 所以矛盾就在,當人格權屬於受聘人,財產權屬於出資人的時候, 公開發表之權利到底是不是出資人 "專有" ? 是的話,受聘人又可以 跳出來主張人格權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不是嗎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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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A被B聘~B可以公開發表但是發表時要註名是A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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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公開發表權不是著作人格權所以可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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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15條寫在著作人格權的下面的意思是...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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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另外約定財產權屬出資人~出資人有發表權受聘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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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有的權利是姓名表示權(人格權)出資人不能說是自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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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另外約定的話,財產權是受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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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有另外約定,財產權屬出資人,但受聘人有人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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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條(在人格權下面),又著作人有公開發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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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變成財產權跟人格權分開時,公開發表權利是誰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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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xpG0e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