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警察"釣魚"與"庇護"販賣毒品

看板LAW作者 (中庸之道)時間13年前 (2010/11/24 12: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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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為追求績效 長期與B線民合作 由B販賣毒品 再由B通報A 最終由A將毒品買受人查獲 對於上述A與B合作釣魚辦案的行為 是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包庇他人販賣毒品罪」?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 「所謂庇護即積極的加以包庇保護,使行為人憑藉其勢力易於犯罪,及不易發 覺之謂,與單純縱容之消極行為有別(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號 判例之意旨)。」 「亦即,所謂包庇行為,須出以積極之行為為必要,若於他人犯罪之際,僅消 極地不予舉發,尚非包庇行為。」 本人以為 在本案中AB在釣魚賺業績的數販毒行為 皆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益損害實現的故意 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於其他案中A另有包庇B販毒的事由」 A應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包庇他人販賣毒品罪」 請高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13.241
文章代碼(AID): #1Cx9PpqV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