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警察"釣魚"與"庇護"販賣毒品
A警為追求績效
長期與B線民合作
由B販賣毒品
再由B通報A
最終由A將毒品買受人查獲
對於上述A與B合作釣魚辦案的行為
是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包庇他人販賣毒品罪」?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
「所謂庇護即積極的加以包庇保護,使行為人憑藉其勢力易於犯罪,及不易發
覺之謂,與單純縱容之消極行為有別(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號
判例之意旨)。」
「亦即,所謂包庇行為,須出以積極之行為為必要,若於他人犯罪之際,僅消
極地不予舉發,尚非包庇行為。」
本人以為
在本案中AB在釣魚賺業績的數販毒行為
皆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益損害實現的故意
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於其他案中A另有包庇B販毒的事由」
A應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包庇他人販賣毒品罪」
請高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1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