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支付命令可否向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聲請?
問題:
假設A公司(設址:甲地)因與B公司訂有買賣合約關係,據有B公司(設址:乙地)開立
之支票一紙,上載付款地為(丙地)。今B公司違約未給付價款,試問A公司得否向
丙地所在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註:〈一般來說應向B公司所在之乙地有管轄權法院聲請,但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
按民訴§13:「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向法
院聲請?〉
尚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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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5.251
推
11/16 14:4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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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 編輯: fpsprorex 來自: 118.165.5.251 (11/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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