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民法近親結婚的問題
如果:1.甲是乙的第二任丈夫
2.丙是乙的養子 (與甲的關係為繼父子)
3.丁是丙的配偶
正常關係時,這些人為直系姻親 (乙丙為直系血親)
但是如果三個關係全部崩裂:1.甲乙離婚 2.乙丙終止收養 3.丙丁離婚
然後甲又跟丁戀愛
請問在上面親屬關係全部不存續的情況下,甲跟丁可以結婚嗎?
參考民法983條第二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這是在正常的情況下不難想像
但是因為中間又卡到養子終止收養的問題
參考民法983條第三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亦適用之。
想請問的是,這邊指的"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是針對被收養人丙個人而言
還是說基於丙被乙(及前夫)收養而建立起的親屬關係內的人都必須遵守這個約定?
如果是關係內的人都必須遵守,又983條第三項提及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
那如果今天乙又跟戊發生第三段婚姻關係,此時上面三段關係全部都已經結束
那戊算是丙的繼父嗎? 還是說只以終止收養之前曾經發生過的親屬關係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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