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看板LAW作者 (舒潔)時間13年前 (2010/10/30 21:58), 編輯推噓5(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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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30/8/2fyht.html 新聞《身分不是問題 陸客家屬擬提國賠》 宜蘭蘇花公路坍方,造成20多名大陸遊客失蹤傷亡,如果這些失蹤者真的不幸罹難了,目前每個人至少可以獲賠510萬的保險賠償金,不過,這些陸客家屬是否申請台灣的國家賠償,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可以提出申請,但前提之下,必須認定有人為疏失;而旅行社公會下午也派出律師,與家屬溝通協調。 創意團失蹤成員田園家屬:「一鞠躬,南無地藏王菩薩。」 已經第10天了,還是只找到創意團大陸籍領隊田園的隨身包包,但人仍不見蹤影,下午家屬前往蘇花公路114.5K處,進行招魂誦經;低著頭,雙手合十,神情哀戚,家屬難過,心痛到已經哭不出來了。創意團失蹤成員田園家屬:「田園媽媽,來,我們慢慢上車。」 雖然已經超過黃金72小時救援,陸海空仍持續進行搜救,但範圍實在太大,搜尋時間持續拉長,讓原本還抱著一絲希望的家屬,現在也都做了最壞的心理準備。 開開心心來台旅遊,卻遇上豪大雨,摔落山谷,至今仍有20多名大陸遊客生死未卜,萬一真的罹難了,依規定,旅行責任險將發給每人200萬,汽車責任險每人賠160萬,遊覽車強制險另有 150萬,每人最高可獲510萬保險賠償金;不過,由於兩岸關係敏感,罹難的大陸遊客是否可以申請國賠,陸委會也首度做了回應。 陸委會副主委高長:「身分其實不是問題,主要是法律構成的要件,就是政府在公共設施上的安全、管理有沒有疏失,如果有疏失的話,基本上國家賠償法就適用,所以應該不是對象的問題,是要件的問題。」 律師李永然:「如果是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現在處理的觀念,應該還是屬於這個國家處理賠償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予以適用兩岸條例及國家賠償法;換句話說,只要被認定為人禍,基本上是可以申請國賠的,不過,這也衍生出所謂的國家身分問題,後續發酵,值得關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163.186

10/30 22:37, , 1F
李永然大律師的見解聽聽就好
10/30 22:37, 1F

10/30 22:38, , 2F
正確處理方式應該是走國賠法第十五條的互惠原則
10/30 22:38, 2F

10/30 23:11, , 3F
同意樓上,且李大律師所言~真的聽聽就好。
10/30 23:11, 3F

10/30 23:13, , 4F
不過國賠15有被法務部認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
10/30 23:13, 4F

10/30 23:14, , 5F
、第26條之疑義。或也可以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連結公政公約
10/30 23:14, 5F

10/30 23:15, , 6F
第2條,即無分國籍、地區,均應得請求。
10/30 23:15, 6F

10/31 08:42, , 7F
依照這種邏輯 釋字618本身應該違憲
10/31 08:42, 7F

10/31 18:12, , 8F
大法官會議是釋憲機關 怎麼可能自己違憲= =
10/31 18:12, 8F

11/01 01:33, , 9F
大法官會議是釋憲機關 怎麼可能自己違憲= =
11/01 01:33, 9F

11/02 17:44, , 10F
互惠原則無誤,不過釋字618在我看來是違憲,廖元豪參照
11/02 17:44, 10F

11/02 22:23, , 11F
誰說大法官就不會違憲0.0"....動員戡亂時期連大法官一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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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23, , 12F
下來擦屁股的事,J31就是老賊的經典.
11/02 22:23, 12F

11/02 22:24, , 13F
只是作為惟一的有權解釋機關,惟大法官會議有權作違憲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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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2, , 14F
包括其見解補充,以及變更,如347-581,更明顯的如211-439,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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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5, , 15F
樣的條例,10年前劉鐵錚大法官就在不同意見書鏗然有聲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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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5, , 16F
確指為違憲規定,而隔了十年才經釋字439加以確立;誰言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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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6, , 17F
機關即不會做成違背憲法本旨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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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7, , 18F
但不代表大法官作成之解釋當然合乎憲法本旨而全無違憲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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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48, , 19F
人民權利,動搖憲政體制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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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50, , 20F
至於大法官自己對自己河蟹的用詞比如補充,變更,或更含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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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50, , 21F
"即係本此意旨"(如137"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驚覺大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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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51, , 22F
好,到216"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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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57, , 23F
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把它洗白),並不妨礙其實質上已否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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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57, , 24F
去所持之憲法見解已有所變更.(本質上的,或出於法學/社會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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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22:58, , 25F
進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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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7:24, , 26F
兩公約並無看到有無分"國籍"的事項壓???
11/03 17:24, 26F
文章代碼(AID): #1Cp2Hrj6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