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共同財產制 vs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看板LAW作者 (呀~)時間15年前 (2010/10/22 11:44), 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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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法定財產制的夫妻 於婚姻關係消滅時 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若是夫妻結婚時 其財產制度登記為 :共同財產制 民法1040 條 (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 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 婚前財產各自取回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夫妻各半 ---> 婚後財產對半拿走 看起來很像法定財產制 只是計算方式的不同 那法定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 實際上有何區別? 為什麼會說 只有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請各位專才幫忙解惑~ 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17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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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有1人無工作時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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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12:53, , 2F
請問樓上大大,可否解說再詳盡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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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男女雙方婚前財產各五十萬 婚後甲方工作賺一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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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賺入伍十萬,如未約定共同財產制,乙得向甲請求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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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二十五萬 如約定共同財產制 此處結果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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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乙方無收入 乙方依法定財產制得請求分配伍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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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共同財產制 亦是取得五十萬 就錢的部分應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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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共同財產制並未有夫妻自己的婚後財產 所有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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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的事由外,一律是「公同共有」,換句話說,你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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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 我的還是我的 所以離婚時 因為公同共有 所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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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規定 分割財產 但法定財產制下 夫妻婚後財產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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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所有權 為落實家務有給制 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得向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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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請求」他方的財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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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mGYlF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