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滿3個月試用再強簽書面2個月試用

看板LAW作者 (ONE)時間13年前 (2010/10/19 21:58), 編輯推噓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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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7月應徵上某公司 面試時 主管提到前3個月為試用期,有勞健保,期滿調薪 口頭說明,雙方意思表示明白,當時未簽任何書面資訊 然今日滿3個月 以需再觀察,延長試用為理由, 發一張書面通知書,要我簽署同意,明日交回 內容大致如下 台端應徵本公司業務助理人員職務已獲錄取,敬請於99年10月19日上午9時攜帶下列資料 親臨本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契約期限自99年10月19日起至99年12月19日止,為期2個月期 滿終止約僱關係,如經雙方同意得繼續訂定新約。在僱用期間倘因工作結束或其他原因欲 終止契約時,應於2日前預告xxx提前終止契約,此為契約性工作人員,不得向公 司要求其它補償。 可我明明是7月上班,工作也很認真努力 現在這份文件沒有任何保障,簽下去的話 公司要我閃的話 我不得有異議, 請問我是否可依此主張非自願離職 或是可主張什麼權利?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51.20 ※ 編輯: sakyz 來自: 114.45.51.20 (10/1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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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覺得看黃字那堆 比較像是簽定期契約 而非適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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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業務助理人員除非有特別情形...也不能簽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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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果真的是試用期 延長試用期有學者主張應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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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試用期勞動條件比照一般勞工辦理(與正式員工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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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仍要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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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契約簽了低於勞基法的最低要求 當然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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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可能再問清楚真的是試用期的延長 還是簽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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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月就報到了,昨日公司給的理由是延長試用為由叫我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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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d大熱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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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打去勞工局還相關地方問問 怎麼看都像是定期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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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試用期的名號藉此生存 因為定期工只有特定行業性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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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ORZ... 不然就乖乖等兩個月再看看摟...不過如果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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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完後就叫你離職 也許你該再去問問相關機關...搞不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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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它本質就是不定期契約的違法解雇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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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名號打得很好聽說是試用期延長的確定你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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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果兩個月後又是一個同樣的契約 那可以百分百確定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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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不定期契約偽裝成定期的 想簽想留也可以 反正你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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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玩 但如果他之後說什麼契約期滿不繼續簽約或是不延長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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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無正當理由叫你跑路 這都可以打官司請求資遣費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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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要注意 別讓"美名"騙了你本來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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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會懷疑他是定期契約是因為 黃色字上竟然是寫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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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終止約雇關係" 如果試用期滿 沒意外不就是成為正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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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反而變成是終止雇用關係!!感覺就一整個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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