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受害人有何權益?

看板LAW作者 (郭媽)時間15年前 (2010/10/11 11:50), 編輯推噓1(107)
留言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知道規訂是以被告人的地區為開庭地點 但受害人可是我們自己,卻有可能要大老遠出發前往開庭,而且是很爛的時間 我這次要到屏東開庭,我在台北,十點的庭 交通費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 我們只能乖乖承受 我一直很想問 台灣的司法~ 到底有何權益可保護受害人? 感覺一直都是在加害受害人啊! 補充:刑事詐欺 話說~有差別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9.168

10/11 12:15, , 1F
刑事訴訟沒有"以原就被"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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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2:37, , 2F
原PO 好像沒寫民事或刑事訴訟 @@a
10/11 12:37, 2F

10/11 16:32, , 3F
連到底是怎麼樣的事件都不知道,這篇應該是黑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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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ck689 來自: 118.169.217.214 (10/12 12:51)

10/12 17:39, , 4F
被告的犯罪行為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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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17:40, , 5F
被告犯罪行為地的檢察署也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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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00:34, , 6F
回應你的補充,民刑事管轄基礎不一樣,你只說受害,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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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00:35, , 7F
民刑,這不管是哪位法界大家都無法給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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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可以狀到人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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