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司合約 約未滿但必須離職
我與目前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合約,若五年未滿而辭職需賠償公司提供之訓練費用
但因為未婚夫是日本人,我必須在今年搬去日本
向公司提出轉至日本分公司之要求,但未獲得公司許可
因此現在變成必須離職
合約上關於賠償事宜有寫道:
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予賠償訓練費用:
「聘僱期間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任職者」
「因甲方(公司)業務緊縮,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主動終止合約者」
請問我的狀況有符合合約上所說之條件嗎?
我認為我還希望能繼續工作履行合約,只是因為住居轉移而公司也無法讓我繼續任職
這樣我是否可以提出聲明說我不願賠償?
若我提出離職逕自出國而不賠償,
1.若有債務糾紛產生,是否會影響日後在日本工作簽證的取得?
2.若是公司提告,而公司勝訴了,公司是否有權利要求比原先賠償金更高的金額?
3.在公司提告時我是否有機會爭取"協商"講價的空間?
也就是我願意賠,但不願意賠如此高的金額?
對於這些事情是完全的外行人
希望版上的前輩可以幫我解惑,真的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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