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租屋簽約後反悔.違約金是六個月租金
由於很急簽下租賃契約一年搬進去住
不到一個月內,因為私人因素要搬移到其他地方.無法繼續租屋
代理仲介(之前也是他們代表房東跟我們簽約)說
按照契約內容
"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每期租賃期間一個月內已方若退租,甲方退還租金之二分之一給乙方,
並退還押租保證金;當期住宿滿45天而退宿者,租金概不退還
"
所以我需要付三個月的房租給他
可是我才住不到一個月需要付5300*3給房東
這樣子合理嗎?可是我已經簽下契約了
有辦法不用付這麼多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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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10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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