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租屋簽約後反悔.違約金是六個月租金

看板LAW作者 (小白)時間15年前 (2010/09/30 23:22),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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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很急簽下租賃契約一年搬進去住 不到一個月內,因為私人因素要搬移到其他地方.無法繼續租屋 代理仲介(之前也是他們代表房東跟我們簽約)說 按照契約內容 "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每期租賃期間一個月內已方若退租,甲方退還租金之二分之一給乙方,  並退還押租保證金;當期住宿滿45天而退宿者,租金概不退還  " 所以我需要付三個月的房租給他 可是我才住不到一個月需要付5300*3給房東 這樣子合理嗎?可是我已經簽下契約了 有辦法不用付這麼多違約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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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你的租賃契約應該是簽一年沒錯
10/01 10:39, 1F

10/01 10:41, , 2F
但每期(每個月)租金是5300元
10/01 10:41, 2F

10/01 10:43, , 3F
再仔細看一下租賃契約前三條再提問
10/01 10:4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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