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退租的問題
我跟房東(其實是房東的女兒)簽約一年
沒有正式的契約 只有寫上兩張字條 一人一張
內容大約是 簽約一年 從99年8月初~100年7月底
訂金八千
租金3300/月 收11個月共36300元
而我因故需要搬家 已於今年九月中旬搬離
問題來了
房東一開始知道我想搬走
認為不是房子的問題 所以不願意退回任何款項
而我的親戚告訴我 沒有住在那裡的月份的租金應該要退回給我
請問我能否要求退款呢?
若可以 是根據什麼樣相關的法律條文?
可以退回多少款項呢? 如果算租屋兩個月 是否該退回3300*(11-2)?
另外 當初有口頭告知水費電費及網路費(200/月)會從訂金八千裡扣除
所以我能夠要求退回八千扣除兩個月的水電網路費後的餘額嗎?
還是 因為我違約 所以八千元完全屬於房東 無法退回部份呢?
麻煩大家幫忙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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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6.164.24
※ 編輯: coolwaiting 來自: 210.66.164.24 (09/28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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