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看板LAW作者 (powerslide)時間15年前 (2010/09/24 22:01), 編輯推噓8(8073)
留言8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9 (看更多)
→ hcya:假設另一案 所有情形一樣 只是被害人改成14歲 要判多少? 09/24 21:53 煩死了,一個簡單的不等式判斷有那麼難理解嗎? 為什麼有人要一直鑽牛角尖? 我的分類只有二個原則 1.異常性交>正常性交>異物侵入 2.[0歲]>[7歲]>[14歲] 異物侵入 + 14 =>最輕 = 3年 異常性交 + 0 =>最重 = 10年 3 = 異物侵入 + 14 < 正常性交 + 7 < 異常性交 + 0 = 10 => 正常性交 + 7 =>中間 = 6.5年 3 = 異物侵入 + 14 < 正常性交 + 14 = 4.75 < 正常性交 + 7 = 6.5 | ------------------- | V 3 = 異物侵入 + 14 < 異物侵入 + 7 = 3.75 < 正常性交 + 14 = 4.75 結論: 異物侵入 + 7 = 3.75 = 3年10月與本案3年2月 差距並沒有太離譜 不要再跟我扯什麼棉花棒不棉花棒了 如果你連問題都搞不清楚就不要再浪費大家的時間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0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04)

09/24 22:04, , 1F
好啦 雖然你有些情緒用語 但還是謝謝您耐心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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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05, , 2F
你覺得煩的話 我就不要再與本案做對比好了 換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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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了你的量刑標準表 真的很用心~不過,如我也提出一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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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標準表 假設分類跟你一樣 但最輕(異物侵入+14歲)是訂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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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08)

09/24 22:06, , 5F
也就是原則上是量五年,除非有其他「年齡與侵入物品」「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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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情形 才量刑4年或3年 這樣能說我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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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條規定是最輕刑度是三年,在沒修法前,最輕刑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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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違反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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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認為「年齡與侵入物品」雖然重要 但是還有其他影響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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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啊 所以不想這麼快就判到三年 這樣違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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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12, , 11F
就算你加了,答案也不會改變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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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1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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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換個角度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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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現在認定決定性標準有三,除了年齡、侵入物品之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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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女童的主動性」 若「14歲、異物、女方主動」才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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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則是在3年和10年之間的光譜中 這樣總沒問題了吧?我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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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還是你的分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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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法官的話~跟其他法官合議的結果~只要有理+量刑範圍內~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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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你不透過修法~而硬要用你說的標準拘束所有法官~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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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個沒學過法律的人 依自己社會經驗 有自己的分法 也o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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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抓準最低和最高法定刑 中間的層級要怎麼劃 比較是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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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憲法80條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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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經驗不就死刑跟宮刑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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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而不是法律專業的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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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宮刑太極端了 我的討論範圍是排除那種主張 我也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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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樣主張合理 我是討論要判更重但沒有這麼極端的那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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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本來就應受社會公評 民眾拿自己的見解來公評 不叫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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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獨立審判的權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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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傻了吧 你以為民眾真的是要公評嗎? 他們的認知很簡單 1.法官認為本案沒有違反七歲女童的意願是白癡判決 2.本案應直接適用222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你講再多的道理他們都聽不進去 更別提最高法院那種牆頭草的蠢蛋決議 人家根本理都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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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 量刑不當和修法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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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我要表達的是 人人可以依自己的經驗 有自己認為合理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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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範圍 只要不超過法定刑 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也沒有誰的標準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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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沒說批評會違反憲法80條阿= =只是那是你的標準不是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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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罪刑相當原則的問題。現今民意大都認為本案判決過輕,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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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在本案也會與直觀的結論相反的價值決定,那此時對於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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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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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彈,法律人堅持法律的量刑才是對的,民意的觀點都是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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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違反刑相當原則(此處不談要求死刑或宮刑的極端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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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29萬連署的民眾來說,宮刑或死刑並不算極端喔 如果司法只是一昧的討好民眾,而沒有自己的原則,那永遠是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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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否合理?也許只會使法院與民意更遠,或使大眾認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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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直接回文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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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都不思檢討?我要表達的意思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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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39)

09/24 22:41, , 40F
這就是我一開始就認為的地方 我覺得同樣適用227 但判中度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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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刑 民意就不太會反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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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兩項標準要提根據喔,根據前後文,肛交為啥算是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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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交=>雞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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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某地院也有試辦將刑責量刑過,那個算法也是很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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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懂法律用語的民眾 固然說法很多 但最終如此熱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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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對於本案輕判的恐懼 與不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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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姦為啥算是異常? 異物跟性器或其他部位對被害者感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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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司法者面臨這樣的反彈 我覺得除了一味認為民眾是被煽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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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嗎? 都是性侵害,所受的傷害(身心)是無法用這標準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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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根本還沒提到被害人心理狀態好嗎? 而純粹是以行為違反社會程度的輕重來做判別 很明顯的以肛交來進行性交違反社會程度遠大於正常性交 而以異物侵入又較正常性交來得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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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主張只是要違反法律的判決 且所有說理都聽不進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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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46, , 51F
若司法者也能有所反思 想想自己是不是也有問題 應該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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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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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和221就是立法是一開始就是將16歲以下男女視為無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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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48, , 53F
主決定權(一律否認)設計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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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雞姦或肛交等如果視為異常就等於所定特定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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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0, , 55F
自始加重囉(同志的性行為多半是如此,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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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本來就是以異性戀為主的立法政策 不是嗎? 所有的法律對於同性戀的對待本來就具有歧視性 譬如婚姻制度 這不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52)

09/24 22:50, , 56F
異物侵入有時候還比性器侵入還殘忍吧,比如:球XX棒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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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拿例外當原則好嗎?

09/24 22:51, , 57F
所以一開始立法者在性交定義中就確定這幾類只能算性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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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2, , 58F
刑責程度差異之分,有差異是看性侵後對被害人影響和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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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2, , 59F
實際情形與常理作判斷,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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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3, , 60F
所以照你的標準很有問題,你把歧視直接端上檯面會被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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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4, , 61F
違憲哩~
09/24 22:54, 61F
那請大法官先宣告一夫一妻制違憲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2:57)

09/24 22:57, , 62F
社會科學就是要拿這些樣本去做檢視,特別是法律具有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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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7, , 63F
一般的適用性.
09/24 22:57, 63F
對啊,肛交在以異性戀為主的社會惡性較正常性交為重不就是法律的一般適用性, 如果你要主張肛交是正常性行為,那你得先說服這個社會接受同性戀 並將其合法化再來談整部法律的修改不是嗎? 否則在整體社會價值判斷沒有被徹底扭轉之前 實際上的運作方式就是如此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3:00)

09/24 22:58, , 64F
一夫一妻不是沒人提喔,這點立法者是再觀望社會接受度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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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9, , 65F
沒直接下手喔,不然同性婚姻法等草案代表的是怎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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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2:59, , 66F
個人的憤慨是一回事拿出來大家討論是很好的,但請了解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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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3:00, , 67F
種東西對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有絕對關係,不得不從嚴設計.
09/24 23:00, 67F
更何況本案處罰的對象仍是異性戀而非同性戀 根本就沒有你所考慮的歧視狀態出現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3:02)

09/24 23:01, , 68F
實務上就算有性侵案件,肛交不會是加重輕重的絕對標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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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3:02, , 69F
就跟你講過法官會看雙方間關係,對異性戀是恐懼感高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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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3:02, , 70F
,但這就是個案認定的彈性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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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3:02, , 71F
同志就不會被性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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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23:03, , 72F
人家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或實際身處在這片土地?
09/24 23:03, 72F
同性戀當然會被性侵 旦是同性戀被性侵的判斷標準不能用異性戀來判斷不是嗎 同樣的異性戀的被性侵判斷標準也不能用同性戀來判斷不是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3:04)

09/24 23:04, , 73F
法律不是為個案而設計,我講了,是普遍抽象一般,多想點
09/24 23:04, 73F
要講普遍抽象那就要把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分別區分開來討論 而不是混在一起談 我以上談的都是以異性戀為前提 根本還沒有扯到同性戀的問題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3:06)

09/24 23:05, , 74F
所以我說你的制定標準有問題,這是刑法不是專為何種特定
09/24 23:05, 74F

09/24 23:05, , 75F
身分去制定.
09/24 23:05, 75F
是嗎? 制訂這部刑法的人士大多都是異性戀 所以他們用異性戀的思考方式去制定這部法律也是很正常的 同性戀的問題本來就不在他們考慮的範圍內啊 不然看看民法婚姻制度就知道了

09/24 23:06, , 76F
我要去睡覺了,晚安~ 卡早困卡早眠~
09/24 23:06, 76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3:0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4 23:08)

09/24 23:09, , 77F
是啦,進年修法越來越中性化,不然這罪章幹麻改為[男女]
09/24 23:09, 77F

09/24 23:10, , 78F
民法,同性通姦也修法為判決離婚事由,法律真的有在慢慢
09/24 23:10, 78F

09/24 23:11, , 79F
等著社會認知在做調整,只是是否全面修改掉而已...
09/24 23:11, 79F

09/26 00:24, , 80F
你早該回文了,上一篇推文真的好難看懂XD 數學還是整篇
09/26 00:24, 80F

09/26 00:25, , 81F
一次表達比較好orz
09/26 00:25, 81F
文章代碼(AID): #1CdAyh39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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