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看板LAW作者 (呆子)時間15年前 (2010/09/24 16:50), 編輯推噓24(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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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問是 刑法227第一項 可以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麼判3年2個月 雖然判決書上是有提到加害人有精神異常 本該減刑 但是為什麼只比最低多兩個月?? 另外想請問一個不專業的問題 為什麼再圖書館性侵6歲女童不符合刑法第222條?? 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定義犯人確實是有性交 在我的認知裡221應該是有一點強迫的意思 難道犯人沒有用脅迫或是恐嚇的方式嗎???否則6歲小娃怎麼會乖乖聽話?? ※ 引述《tinypon (Mirror Mask)》之銘言: : 個人本身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員 : 對於明天白玫瑰運的一項訴求,想要請教專業的人士們 : 一、建議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 : (1)由七歲以下擴大十四歲以下。 : (2)身心障礙者 : 可是小的上網Google了一下 :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第二百二十二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 ^^^^^^^^^^^^ :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 ^^^^^^^^^^^^^^^^^^^^^^^^^^ : 這法條不就已經明訂了?? : 我相信最近媒體報導的幾件兒童性侵案件法官輕判 : 法官的判決一定是有所法源依據 : 但以常理(一般大眾的觀點)來看,判決是有背離民意 : 這是法條不足的原因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9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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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既然定3~10年,這範圍內的都是法院判決的自由,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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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3年太輕不合理,請質疑法條最輕本刑為何不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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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當證人說小女童沒有任何反應、沒有哭沒有掙扎,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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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為判決的一句不是個人認知如何,而是證據證明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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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沒證明有的東西,用難道兩個字就判決的法院,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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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認定女童對發生性關係這件事有任何意願,又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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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期待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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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違反女童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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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同原po 我認為系爭爭議判決 法官不當的地方是從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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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開始量刑,背離人民法感情。若從法定刑一半或重度刑開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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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有問題了。至於222或227,我是覺得並非重點,縱以227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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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民眾也不會有什麼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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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只要聽到一個性侵幼童的嫌犯重判個八年十年 就能心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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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當原則,如果手指性侵判到七八年的話,那實際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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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肛交要怎麼處理?這樣的形琺是不是鼓勵人們犯重罪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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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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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這些主張重判的民眾到底是為了被害女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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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滿足自己的道德情感?那些真正受侵害的女童,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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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廉價的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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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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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以應報理論的觀點來講 刑罰乃滿足道德情感並沒有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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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子把被告殺了不是更快?現在那些主張重刑民眾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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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乎女童的身心復健,只是一味地在吵要怎麼折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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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是個理盲又濫情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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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有主張鞭刑,宮型的,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或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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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觀點有點太偏激了啦 大眾希望重判 但也不代表就要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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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跟著這樣走?那我們還要罪刑法定主義幹什麼?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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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又到中古世紀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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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都不偏激喔,事實上如果你有去看連署人士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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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啦~再說若不關心個案被害人的處遇 就不能關心社會防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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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這種觀念的民眾起碼有七八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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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 這樣也說不太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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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罪刑法定主義沒關係啦 我覺得是量刑不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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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過重的刑罰反而沒有社會防衛的效果,修法前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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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99年第7次決議 以後我當法官 寧可判決被撤銷也不會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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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全部唯一死刑確無社會防衛的效果 但現在情形應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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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的唯一死刑就是一個明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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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是 3年2月是否真的相當?我想這件事會有這麼大風波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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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那些炒重刑的有沒有想過如果準強制性交罪或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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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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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也說的很清楚了,並不是就一定要判三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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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沒感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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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就以上的區別標準來看三年二個月並沒有偏移地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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譜,我真的不知道你在跟我扯棉花棒和手指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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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很多次了啊 若手指性侵七歲判3年2個月 手指性侵14歲就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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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侵入]+[14歲]<[異物侵入]+[6歲]<[正常性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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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3年 那棉花棒性侵14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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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異物侵入]+[6歲]<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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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你認為不一定要判3年2個月 那你到底認為本案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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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2個月到底有沒有過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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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有看到[異物侵入]這個四個字嗎?為什麼你一直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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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歡自己渣個不存在的[稻草人]來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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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侵入]+[14歲]<[異物侵入]+[6歲]<[正常性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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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異物侵入]+[6歲]<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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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異物侵入]+6歲判了三年2個月 你覺得合理 那最左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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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侵入]+[14歲] 要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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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不懂 3 <[異物侵入]+[6歲]< 4.75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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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回答啊 本案的情形 判3年2個月 你認為合理 那被害人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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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14歲,「其他情形皆與本案一樣」,要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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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問區間 是問本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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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取半好了 (3+4.75)/2 = 3.875 = 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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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本案的三年二個月只差八個月,就算有差距也不至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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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7歲只判3年2個月 對14歲不是更輕微嗎 判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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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您一開始所謂的從中取半 七八年起算 那才真的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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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侵入]+[14歲]<[異物侵入]+[6歲]<[正常性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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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扯開話題嘛..你到底認為本案判3年2個月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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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異物侵入]+[6歲]<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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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搞混了..你認為對6歲較嚴重 還是對14歲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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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問題請不要一直重複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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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就算有差異也不至於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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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重覆的問題啊 你說對7歲刑度>對14歲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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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對7歲 判3年2月 你覺得合理 卻說對14歲(同樣情形)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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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0月?不是後者應比前者輕嗎?怎麼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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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你要不要回去翻翻國中數學再來討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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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限的不等是判斷有那麼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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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我一直以為2小於10耶 難道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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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14歲不14歲的嗎?不是跟您說了3.75年是依照此一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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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又在說上限了..我最後講一次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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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具體情況(6歲)判3年2月 你認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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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另一案 所有情形一樣 只是被害人改成14歲 要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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