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何謂「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同一說」

看板LAW作者 (Plato你說的真對)時間15年前 (2010/09/20 10: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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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00: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 ~~~~~~~~~~~~~~ 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我看文獻,關於「犯罪事實同一性」的認定, 近來採取「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同一說」。 請問: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同一說,要如何運用? 若以「檢察官以殺人未遂提起公訴,法官改判傷害罪」為例, 「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之間 「訴之目的」是否相同? 怎麼解釋? 「侵害性行為」是否相通? 怎麼解釋? 可不可以這樣變更起訴法條,改判呢? 一直搞不懂「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同一說」的意義? 請瞭解其中奧妙的法律人不吝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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