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緊急避難與期待可能性?

看板LAW作者 (野原哈奇)時間13年前 (2010/09/15 23:23), 編輯推噓9(9033)
留言42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今天我們老師丟出了一個問題 現有甲乙二人於距岸甚遠處溺水 救生員丙因現場只有一個救生圈 只得拋下該救生圈救人 後甲乙均因生命危急而與對方於水中爭搶該救生圈 甲成功奪得該救生圈脫困,試問甲有無構成殺人?原因為何? 原先大家都認為本命題構成緊急避難 但老師引用某司法人員的見解認為本題構成期待可能性 原因是生命與生命的權衡云云 不過, 緊急避難是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其構成也可避免自己生命遭受危難 當然它的完整意義想必大家都很清楚 但是期待可能性就需由法官自行判斷當時是否能期待甲做出合法行為 甲當然得犧牲乙的生命來救自已的生命 那現在我有個疑惑,究應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或以期待可能性為由阻卻責任? 亦或其實這兩者皆可? 另緊急避難與期待可能性的區別實益為何? 先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94.172

09/15 23:48, , 1F
這是老梗:緊急避難可否採取犧牲生命法益的手段來避免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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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3:49, , 2F
不過爬文沒找到= =,而且區區高中生真的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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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3:52, , 3F
高中生學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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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3:53, , 4F
緊急避難的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則,簡言之就是要權衡輕重,欲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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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要大於犧牲的利益。但多數說認為生命無價無從比較,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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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說會認為緊急避難不能採犧牲他人生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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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3:55, , 7F
只是好奇,因為上公民時老師突然丟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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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會用期待可能性阻卻其責任(與避難過當的關係這邊就從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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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3:57, , 9F
三言兩語只能講這麼多,有興趣的話到書店找本「刑法總則」翻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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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生命跟生命比無法適用緊急避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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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00, , 12F
我高中上的是三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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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jzn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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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典型的保證人地位義務衝突?怎麼會用緊急避難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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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忘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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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只在八卦版課本沒讀完,連本題都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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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是,樓上還沒回答一罪一罰怎麼判得比連續犯還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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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18, , 18F
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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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1:22, , 19F
其實談緊急避難和期待可能性的區別實益是比較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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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就構成要件來看,緊急避難是從利益衡量的角度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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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期待可能性是阻卻罪責。兩種都有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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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要談的是違法性和罪責兩個構成要件的區別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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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同層次的概念,具備違法性者可能不具備可非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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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1:31, , 24F
簡而言之,你需要對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有一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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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1:34, , 25F
不過本題可能會遇到自招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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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9:11, , 26F
題目沒講溺水是甲自己造成的吧,應無自招危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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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56, , 27F
噗~ 原來某人的邏輯是重判七年,犯三則打對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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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0:59, , 28F
也難怪一罪一罰搞了半天,結果還不如連續犯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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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1:02, , 29F
看來老王好像比較聰明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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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1:23, , 30F
powerslide連本文題目都看不懂,就別再拿在他板事務亂入了,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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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在他版被噓爆事件很光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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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2:01, , 32F
不不不,我是正是在看某人要怎麼拿法條來硬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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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2:03, , 33F
明明就可以判到刑期加總,某人卻選擇最低刑度,還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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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2:04, , 34F
這是重判,這樣厚臉皮的事我可做不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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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7:41, , 35F
就對丙來討論是義務衝突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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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7:48, , 36F
可惜題目問的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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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7:49, , 37F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所以不用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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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7:55, , 38F
p大結論看起來不像是要論有罪,應該無需告發(241)才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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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20:11, , 39F
緊急避難有兩種,一是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一是阻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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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20:11, , 40F
的緊急避難,本題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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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20:38, , 41F
阻卻罪責的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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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0:40, , 42F
保護法益是否遠大於犧牲法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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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aEKF70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