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市政府這樣算偽造文書嘛?
事實經過:
今年初小弟收到兵役體檢單
由於本身有地中海貧血
所以在初次檢查後就被市政府叫去榮總再做專科檢查
專科檢查進行兩次(以上三次均非自己提出要檢查)
專科檢查的兩次數據也被寫在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上
專科檢查第一次的數據是替代役 第二次則是免役
後來收到市政府的體位判定是替代役
我因為兵役體檢結果判定和市政府認知有出入而申請訴願(而非申請公費或自費複檢)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在七月底判定我勝訴
判決內容是原替代役處分撤銷 發還原單位依適法處分
由於體位判定裡尚未詳細明定若出現兩次以上數據該如何判定
只有提到未達多少就是替代役 未達多少就是免役
本來我是想說法令規定不周時應以便民為原則 應該會被判免役
詢問市政府法制室時他們給我的答覆也是如此
結果今天接到區公所的單子 要我再去檢查
上面寫 九十九年役男申請複檢通知單
問題:
1.我從來都未去區公所填寫役男申請複檢 請問何來的複檢通知單
2.因為原處分撤銷 我現在體位應該是未定 所以如果即使要檢查
應該進行一般程序的兵役體檢 跟專科檢查 然後等結果判定後
我有問題才會申請複檢吧? 整個都搞錯了
3.這樣可以控告兵役課偽造文書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3.62
→
09/09 21:36, , 1F
09/09 21:36, 1F
→
09/09 21:39, , 2F
09/09 21:39, 2F
→
09/09 21:39, , 3F
09/09 21:39, 3F
→
09/09 21:40, , 4F
09/09 21:40, 4F
→
09/09 21:40, , 5F
09/09 21:40, 5F
→
09/09 21:41, , 6F
09/09 21:41, 6F
→
09/09 21:41, , 7F
09/09 21:41, 7F
→
09/09 21:42, , 8F
09/09 21:42, 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