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市政府這樣算偽造文書嘛?

看板LAW作者 (阿威)時間15年前 (2010/09/09 21:30),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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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今年初小弟收到兵役體檢單 由於本身有地中海貧血 所以在初次檢查後就被市政府叫去榮總再做專科檢查 專科檢查進行兩次(以上三次均非自己提出要檢查) 專科檢查的兩次數據也被寫在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上 專科檢查第一次的數據是替代役 第二次則是免役 後來收到市政府的體位判定是替代役 我因為兵役體檢結果判定和市政府認知有出入而申請訴願(而非申請公費或自費複檢)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在七月底判定我勝訴 判決內容是原替代役處分撤銷 發還原單位依適法處分 由於體位判定裡尚未詳細明定若出現兩次以上數據該如何判定 只有提到未達多少就是替代役 未達多少就是免役 本來我是想說法令規定不周時應以便民為原則 應該會被判免役 詢問市政府法制室時他們給我的答覆也是如此 結果今天接到區公所的單子 要我再去檢查 上面寫 九十九年役男申請複檢通知單 問題: 1.我從來都未去區公所填寫役男申請複檢 請問何來的複檢通知單 2.因為原處分撤銷 我現在體位應該是未定 所以如果即使要檢查 應該進行一般程序的兵役體檢 跟專科檢查 然後等結果判定後 我有問題才會申請複檢吧? 整個都搞錯了 3.這樣可以控告兵役課偽造文書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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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複檢是否有可能是因為撤銷原處分後,機關職權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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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職權他應該是安排我進行專科檢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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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複檢乃是體位已判定且役男不服提出申請使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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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複檢的體位判定最後還須經過中央役政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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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體位未定 應是安排專科檢查 然後由縣市政府的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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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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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進行複檢不但時間會被拖延,重點是這樣就不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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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有點像地院未判就丟給高院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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