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修法後的債務繼承問題。
因為修法的緣故,所以父母的遺產
(這裡指:消極大於積極的情況)
在98年修法後就改以全面限定繼承,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是否就不需要討論「拋棄繼承」?
所以,
當債務大於資產依照法律就以無須再辦理拋棄繼承?
(可是看到好多人還是在修法過後討論拋棄繼承的問題,所以有點疑惑)
如果在繼承開始時,三個月之內,再去辦理拋棄繼承,
會出現怎樣的結果?(是多此一舉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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