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修法後的債務繼承問題。

看板LAW作者 (misa一下)時間15年前 (2010/09/03 07: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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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修法的緣故,所以父母的遺產 (這裡指:消極大於積極的情況) 在98年修法後就改以全面限定繼承,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是否就不需要討論「拋棄繼承」? 所以, 當債務大於資產依照法律就以無須再辦理拋棄繼承? (可是看到好多人還是在修法過後討論拋棄繼承的問題,所以有點疑惑) 如果在繼承開始時,三個月之內,再去辦理拋棄繼承, 會出現怎樣的結果?(是多此一舉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3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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