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竊盜與廢棄物認定?
有一位親人 A女士 幾年前買了一個套房 (7/7樓)
頂樓平台有一鐵皮屋,因年久失修,常造成7樓套房漏水問題。
98年6月 被認定為「增建鐵皮屋」,
已被要求「拆到不堪使用」,但違建拆除尚未執行。
98年10月3~6日 芭瑪颱風來襲,有人報案說違建鐵皮快脫落...
98.10.6 上午警察陪同下,執行災害排除的拆除,
拆除週邊鐵皮到不會造成立即的危險。(剩1/3)
98.10.6 中午連絡到室內存放物品所有人 B先生 通知做遷移物品。(但未遷移)
之後 A女士 見頂樓平台雜亂(廢棄物未清除),
加上漏水問題遲未解決,
遂自力清除,
清運時見一兩樣電器似乎尚可使用,丟棄可惜,
於是和朋友 C 女士 合力搬下樓放置套房屋內,
但並未使用。 (都是高耗電電器)
其餘廢棄物賣給資源回收站,得款150元。
98年12月 大樓開住戶會議
目的:1.無法聯繫主委,也就是 B先生
2.因違建鐵皮掉落毀損鄰房,需查明違建為何人所有(有罰單)
3.主委 B先生 適格與否?
PS.
聽說1.違建是6樓住戶所建,
但轉手後現在6樓住戶並不知情 (事涉罰單歸屬沒人承認違建是誰的)
聽說2.主委 B先生 為5樓住戶,
為使5樓房間順利出租,將多餘私人物品放置違建鐵皮屋內
聽說3.管理費很亂,電梯久未保養,居住環境髒亂,都找不到主委
99年5月 A女士 自費4萬多請水電行整修頂樓,平台煥然一新
之後 主委 B先生 突然出現,告 A女士 竊盜(電器),
因為 A女士 怕牽連朋友 C女士 ,遂簽下一和解書付5000元了事。
但竊盜乃公訴罪,近日接到傳票需出庭。
問題1.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室內敷設各項建築物設備,如違建人未遷移則併同拆除。
違章建築室內存放之物品,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負責遷移,
拆除時還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違章建築拆除後之遺留物由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限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想請問,
已被認定違建需拆除,但先執行「災害排除」的拆除,
那些留在頂樓平台上的「東西」算是廢棄物嗎?
因為拆除前有公告,但主委 B先生 很少出現,
拆除前、拆除後都未做遷移他的私人物品(含電器)。
如果是廢棄物,是否就不算竊盜罪?
問題2.
頂樓平台屬公共區域,
B先生 未得其他住戶同意將私人物品寄放,好讓五樓房間順利出租,
是否構成竊佔罪? 是否產生民法不當得利情形,全體住戶可向 B先生 請求支付?
(如果 B先生 未經其他住戶同意佔用違建空間,
甚至上鎖排除其他住戶合法使用,是否就有竊佔罪可能?)
問題3.
A女士 因頂樓漏水問題遲未解決,管委會又不管事(主委都聯繫不上)
所以自費4萬多元修繕,是否可以向管委會請求支付?
另外,拆除鐵皮屋後清運的費用 和 變賣廢棄物所得款項,
該如何解決?
問題4.
九月即將召開住戶會議,可能對主委 B先生 適格與否?
及選任新主委做討論。
對於主委交接該注意哪些? 管理費流向? 利息收入?
其實最重要的是,
我的親人 A女士 ,是否確實違反了竊盜罪?
寫了很長,若有看完的網友先說聲辛苦了,
如果有熱心的網友可以回答,真的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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