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和房屋仲介發生糾紛

看板LAW作者 (萬年誠徵韓貨團)時間14年前 (2010/08/16 18:2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你好 我和先生昨日去頭份某橘綠招牌的仲介公司 看上一間房子 和屋主姊姊談房價 一時衝動當日馬上簽署 1確認書 2附停止條約訂金委託書 有簽名未蓋章 只有附駕照影本 並付斡旋金五萬元 後來確定不買了(因風水問題) 但屋主於兩小時後簽同意 本來是覺得自己理虧 五萬塊就算了 但後來仲介又把我找去 偷偷錄音 要求要百分之二的仲介費 讓我覺得很不愉快 想尋求法律協助 當天簽約過程 一.簽署確認書及附停止條約訂金委託書時 (1)仲介除解說斡旋金的用法 其餘皆未解說 (2)也並未高知我們 內政部公告: 契約書審閱期間為三日以上 (但有在印有 本人以詳細審閱本契約書及關關文件,已瞭解應有權利及義務,本人 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期,及日期正式委託受委託人向買方傳達購屋意願 上的字樣 簽名) (3)未讓我們選擇 要約書(內政部提供版本) 或 附停止條約訂金委託書 直接讓我們簽『附停止條約訂金委託書』 二.除簽名部分,其餘勾選皆在未告知情形由仲介勾選 後來仲介想咬住 只要雙方談好價錢,契約及成立(民法不知第幾條) 及後來用偷錄音 說仲介已在昨日屋主簽同意售屋後有電話告知 (偷錄音時我情緒很激動 有不知有無被錄音到我確定有接到電話或被告知) 想以他自行勾選的條例讓我們多負擔仲介費百分之二 (買方選擇使用『內政部要約書』,於賣方簽認出售並送達買方時,或雙方簽定 買賣契約時,買賣契約已成立,買方同意以現今一次支付相當於成價總價 百分之二之服務報酬於受委託人.如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買賣契約解除者 (含與賣方合意解除),不論有無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仍應支付成交 總價百分之二之服務報酬予受委託人)仲介勾選 請問送達賣方 是指紙本 還是包含電話告知? 三.駕照算有效證件? 請問大家能有什麼方式解決? 仲介費或斡旋金 非常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38.204
文章代碼(AID): #1CQH5J1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