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被開違規停車可以申訴嗎?

看板LAW作者 (大同寶寶你真棒 )時間15年前 (2010/08/13 20:45), 編輯推噓8(8059)
留言6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西門町一帶 機車停車格有設置黃色的分隔桿區隔可停車的地方 不過今天小弟停在漢中街上 (西門町紅樓派出所旁那條) 停在照片中間灰黑色機車的位置 http://edisonny.pixnet.net/album/photo/121652601 因為小弟認為那是可以停車的地方 那時沒注意看地上格線已經被改了 這裡是我自己疏失的地方 但小弟發現 離這五公尺左右之處 地上標線改過後 黃色分隔桿也跟著改了 請看圖片 http://edisonny.pixnet.net/album/photo/121652602 但小弟所停的地方只改格子 黃色分隔桿卻沒有跟著格子移動 這樣是否施工單位是否有疏失 造成民眾不小心違規的疑慮呢? 而且這樣開單是否合理呢? 當下隔線與黃色分隔桿中間 三台車都被開了違規罰單 小弟一把車子移開 馬上就有人要停 可見沒注意的人不少 所以如果警察真的有意要開單 一天誤停的車輛數量真的很可觀啊!!!!!!! 請教大家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91.160 ※ 編輯: changfong 來自: 219.70.191.160 (08/1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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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交通法規是寫"黃分隔桿"還是"停車格"內可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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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問的國家是否有設置疏失造成易混淆的陷阱,以及此時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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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性如何,並非詢問交通法規,樓上推文似乎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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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分隔桿有代表停車邊界的意義,國家如此的疏失的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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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造成誤認的可能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但嚴重性似乎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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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會使罰單變成無效的程度。總之我覺得原po若願意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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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看看(反正不用錢),但成功的可能性不是很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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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16:43, , 8F
我覺得分隔桿無代表停車邊界的意義,這就是個人要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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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安跟道罰裡面應該沒有寫到分隔桿可代表停車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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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劃設停車格跟分隔桿的是否為同一單位亦有待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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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分隔桿只拿來當停車邊界用且所有邊界都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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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服務的地區,那分隔桿叫路障,私人或商圈施設的機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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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看到分隔桿就認定裡面是停車格邏輯上說不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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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醫院做某癌症篩檢 正確率有八成 那呈陽性醫師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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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檢查 而不能直接認定這個人罹患癌症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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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圖片那停車格劃設位置應為人行道,人行道上除合法劃設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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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格外皆不得停車,而討論中的分隔桿他的名稱是交通桿,是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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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擋或分隔交通(設置規則141),看圖既無停車格應屬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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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是可申訴,不過本案違規情形較為明確,成功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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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圖中那樣設在人行道上的分隔桿(交通桿)當然是標示停車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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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該處又無腳踏車道,不然是要指示分隔什麼,提醒行人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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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樹嗎XD 另外回G大,對人民來說「國家」是一體的,劃設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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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格及設交通桿是否同一單位應沒有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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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那交通桿是要分隔出一條通道供騎樓、人行道與道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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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通行使用,避免被一整排停車擋住無法通行,停車邊界一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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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標線即可,設置規則中的代表邊界也多以標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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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次 我會更注意地上的停車格啊!幾百元就這樣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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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w大:「避免被一整排停車擋住」不就是停車邊界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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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討論的是有沒有誤導的疑慮,討論的是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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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設置規則有沒有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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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行政法部份是對的,這當然是沒誤導之虞。只是我覺得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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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設置交通桿是為了保留一條通道供行人通行,而非標示停車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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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點,觀念不同罷了。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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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同意沒有誰對誰錯,但我實在不太懂您的意思嘛?交通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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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用來保留通道給行人通行,但又非指示停機車的邊界,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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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是「要求誰」保留通道給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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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交通桿會出現在人行道的機會不高,通常會出現的地方都是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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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區裡如沒有嚴格取締違停,那違停機車很有可能就一條龍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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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騎樓與道路上的行人隔開,一隔開,那騎樓店面的顧客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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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能算是種變通的手段,政府是某種程度的希望違停的別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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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留條路給人走。這是我個人的想法。也許政府也不該如此的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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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但看一下傳統市場與夜市的違規設攤,政府似乎某種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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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協了。至於你說的邊界部份,先想一下交通桿跟交通錐在法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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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意義是一樣的,交通錐會是用來標示邊界的嗎?也許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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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不會這樣想吧,而且法條既明白寫出其功能為阻擋或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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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能隨便再給他新的功能叫它指示邊界嗎?如果可以,那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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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路旁可以擺一排交通錐,然後政府指說它亦有代表禁止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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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的意思,而加以取締,這樣人民豈不混淆而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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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隨便給它新的功能」,而是設在人行道上的交通桿,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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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停車邊界,依常理判斷,還有什麼別的功能嗎?至於交通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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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活動,較常見有其他功能(如施工注意),與交通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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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設置規則141吧,裡頭清楚寫到交通錐與交通桿就是用以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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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139、140的拒馬,兩者明白寫出功能相同,只有樣態規格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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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施工注意的標誌、燈光、旗幟設置規則在142~145皆有規定,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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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145裡頭的交通錐都是與拒馬一併擺放,而非單獨擺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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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功能始終只有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並不能單獨擺放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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錐即代表前有施工而未與設置標誌或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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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要說交通桿有指示停車邊界的功能,那國家可以不畫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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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四周設四支交通桿,代表有指出停車邊界,民眾看了那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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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政府在搞什麼嗎?設置規則就是在規定國家行政行為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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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頭的號誌、標誌、標線設定與代表意義及功能皆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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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可隨意類推,否則怎可要求民眾遵守呢?其實交通法規常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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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迷思,如交通事故後,常有民眾誤以為打雙閃黃的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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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屬有警示,殊不知是需應依138條擺反光三角板,如因而發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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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事故,法院也是據138條檢視當事人是否有依其擺放,而非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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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打閃黃燈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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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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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PJvt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