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因違規停車未取締導致車禍之國賠探討
目前手上有一個國賠案例研討
因為不知道該從如何下手,想請問各位是否可以用法律的用語來解讀
案件內容略述如下:
有位女士騎乘機車,因行經一轉彎處要右轉
而在右轉過去有一區塊有一些違規停放的機車
該女士稱為閃避這些違規停放的機車
在右線車道和一貨車擦撞
進而導致她受傷而中度殘障
現在這位女士提出這一條要申請國賠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指稱警方因未取締違規車輛,導致她為閃避這些違規停放的車輛
而和也在右線道行駛的貨車擦撞而導致受傷
但是疑點如下:
1.撞擊點在右線車道上,離那些違規停放的機車有距離,也不是在轉彎處。
2.中度殘障手冊上類別是精神。
想說不知道各位如何用法律用語從警方和當事人兩個角度來切入
希望大家可以解答,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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