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官案可否移轉管轄?

看板LAW作者 (野原哈奇)時間14年前 (2010/07/21 22:36),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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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的法官疑收賄案鬧得滿城風雨 目前似乎六名當事人都提出抗告 自由時報今日的報導「<法官收賄案外案>何智輝疑透過立委 打通關節」一文中 提到 「此外,目前在押六被告昨天均提出抗告, 檢方將過濾卷證再送到高院 以防堵有更多的「XXX」、「XXX」或「XXX」暗助收賄司法官 解除羈押或協助串證。」 問題來了 既然檢方需要過濾卷證 那這個抗告案檢方能不能聲請最高院移轉管轄到高院其他分院呢? 因為假設報導屬實,那提個抗告還要擔心卷證內容不是很麻煩嗎? 既然檢方有此顧慮,此案似乎已達刑訴第10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那檢方能夠據此款聲請移轉管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17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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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也就一個高院兩個分院 怎麼轉都轉不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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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 台南 高雄還有花蓮 所以共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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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就轉到對岸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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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審也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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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可以據此移轉嗎?真要移也可以移到金高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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