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官案可否移轉管轄?
高院的法官疑收賄案鬧得滿城風雨
目前似乎六名當事人都提出抗告
自由時報今日的報導「<法官收賄案外案>何智輝疑透過立委 打通關節」一文中
提到
「此外,目前在押六被告昨天均提出抗告,
檢方將過濾卷證再送到高院
以防堵有更多的「XXX」、「XXX」或「XXX」暗助收賄司法官
解除羈押或協助串證。」
問題來了
既然檢方需要過濾卷證
那這個抗告案檢方能不能聲請最高院移轉管轄到高院其他分院呢?
因為假設報導屬實,那提個抗告還要擔心卷證內容不是很麻煩嗎?
既然檢方有此顧慮,此案似乎已達刑訴第10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那檢方能夠據此款聲請移轉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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