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親屬的範圍?
刑法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民法第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從上述民法1122、1123看出,所謂親屬要有血緣關係,否則頂多是家屬
但刑法第324條,未明定親屬是到幾親等
照理來說"四海一家",往上算數十、數百代,誰知道是不是親屬
請問適用刑法第324條,要怎麼判斷是不是親屬?
如果告訴期間超過6月,被告又抗辦,與告訴人是"數十親等"的親屬?
依職權調查主義,有查證義務
要起訴的話,是否需要先證明被告非告訴人的親屬? 如何證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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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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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不是寫"同財共居"嗎??
不管是同居共財 還是 同財共居,這不會很嚴苛啊,重點還是在親屬
同住的小孩偷父母的錢,實務大多認定是同財共居
但如果沒有很明顯的親屬(血親、姻親)關係,例如:
男女朋友同居,男的都靠女的養 或 一男一女共同生活數年,一起賺一起花
都是同財共居,尤其是沒結婚但已共同育子,更可以算是同財共居
這時候如果被告偷竊另一方,又主張324時,就回到原本的問題
檢察官是否有調查義務? 如何調查呢?
※ 編輯: finhisky 來自: 211.74.204.146 (07/2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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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siriuswinds大
我有去查事實上夫妻,之前最高法院有判決
同居夫妻為「事實上夫妻」,在終止同居關係後,對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應給付贍養費。
如果援引此見解
或許可將我提的那幾個例子類推適用第324條的"配偶"
但換個例子
如果是獨居老人甲,因膝下無子,口頭上認養一個滿18歲的乙,雙方並同財共居
甲乙是否為 "事實上親屬" ? XD
此例檢察官又如何調查雙方有無親屬關係?
※ 編輯: finhisky 來自: 211.74.204.146 (07/2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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