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竊盜罪【接續犯】
以下乃個人認知,稍做簡單敘述。
在此定義下所延續出的邏輯思考。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概括犯意,客觀上於時間與空間有密切關係下,
反覆實施該當於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而被認定為刑法上的一行為。
竊盜罪之【既遂】,是否既遂,是以行為人於著手實行竊盜行為,破壞他人持有關係後,
是否建立自己持有關係觀察。而該持有關係是否建立,以行為客體之重量、體積為
客觀上判斷,不以該持有關係十分穩固為必要。
再這樣的基本架構下,某年的考古題,大意如下:
a、b、c三人進入某大樓竊盜,後c心生畏懼,勸a、b收手,a、b不理,c離去,
a、b於搜刮後失風被逮,如何論處。
考古題說【a、b、c】成立竊盜【未遂】之共同正犯。
個人認為應該是竊盜【既遂】之共同正犯。
若成立既遂罪事後自不必討論c【中止犯】。
(c自不成立中止,因對於未遂無真摯之努力。)
若是為了討論【中止犯】,才寫【未遂】,個人認為很瞎。
因為個人傾向這是竊盜既遂罪的接續犯,再論以共同正犯,而非未遂。
以上淺見,希望有版大可以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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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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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阿大人,那是【糕點】給的擬答。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2.92 (07/19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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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23.0.246.172 (07/2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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