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確定後,發現送達不合法

看板LAW作者 (左腦的怒吼)時間15年前 (2010/07/18 03:51), 編輯推噓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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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事判決或支付命令已由法院發確定證明書 然後事隔多年,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時候 債務人才抗辯當初送達不合法 請問這時候債務人應該用什麼程序救濟呢? 1.再審? 2.上訴? 差別我想應該在確定證明書是不是能絕對證明確定與否 還是只是一個形式上的證明,如果有反證是可以推翻的 我有看到高點喬台大的民訴課本,似乎是寫再審,沒附理由 但是實務上我有遇到法官讓債務人上訴的 每次遇到這個問題就很頭大,找不到一個確定的見解 偏偏又很常遇到這種問題 請教版上的高手,能不能給我一些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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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不一樣喔,未經合法送達等於未送達,依515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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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支付命令因未於合法期間內送達而失效,根本無從確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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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於強制執行之際,依強制執行法14II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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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行修掉好了,果然沒想清楚,支付命令沒有合法送達,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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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名義自始不成立,只能異議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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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最高法院有判決常引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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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支付命令要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前題是債務人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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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521I);所謂法定期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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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I,係"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該支付命令既未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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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期間即未開始進行,並非"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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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該命令並不發生實體確定力,仍得就所涉事項,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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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依強執12I異議,法院得聞問的範圍,這就是最高法院8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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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第114號判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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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以審查。...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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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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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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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執行法院對是項異議,其支付命令確定與否,自應為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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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法院之判斷若不服,依強執12III,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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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與其說找不到確定的見解,不如說老師幾乎都來不及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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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於資料找起來很痛苦而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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