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有無交通法規達人

看板LAW作者 (艾爾一二三)時間14年前 (2010/07/16 01:07),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個月前和停車場出來的車子擦撞 我自己有減速按喇叭 且看到他停下我才繼續前進 結果他突然又直接轉彎撞我 以下是警方的圖示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aiuraiur123&b=1&f=1396373894&p=2 2是我 機車 在漢口路上直行 1是對方轎車 從停車場出來 首先我在偏外側 看到他突然出來 我就稍微閃到內側 並且減速+喇叭警告 結果他有停下 (此時他是橫在漢口陸上 車身在外側車道) 我以為他停下讓我先行 就沒停下 結果他直接往左轉前近 導致我煞車不急 擦撞了一下飛到對向車道 我知道要去告他過失傷害 只是今天警方初步研判表出來 對方的過錯是 起駛前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先通行(安全規則89條1項6款)(處罰條例45條10款) 我是 未注意車前狀態(安全規則94條3項) 警察說他的過失起碼80~90% 但是我回家察了一下交通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它是不是給他判的太輕啦? 處罰條例45條10款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但是 他根本在"非道路"要直接穿越馬路(根本沒分主線支線..停車場出口不算支線吧) 我覺得他同時也犯了 處罰條例45條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停車場出來就該順著路線往右轉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他企圖橫越馬路想去對向車道 為什麼他的處罰 只說到 起步沒禮讓行進車(這只包含他做錯的事情) 他很明顯在 錯的地方 做 錯的事情 怎麼會判的這麼輕微? 我如果有意見 可以在去交通分局提出嗎? 而且不知道給他判的這麼輕 對我事後對他提出賠償(我和乘客皆受傷)有無影響 以上不是我要獅子大開口 早就跟他談過了(我父母也有出面) 他居然堅持我跟他各錯50% 當面指責我沒有停下來 出口狂言說他有很多證人!!! 看到是我自己去撞他的 (真是狗屁 但是我也沒跟他爭論) 所以我想捍衛的是 要讓他知道他自己錯的多離譜 感謝各位專家給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224.44

07/16 01:36, , 1F
警察不負責判定肇責,請照程序走吧...
07/16 01:36, 1F

07/16 14:12, , 2F
沒給密碼怎看 = =+
07/16 14:12, 2F

07/16 14:12, , 3F
打開了 @@~
07/16 14:12, 3F

07/16 17:24, , 4F
分析本來就是分析肇事原因而非所有違規,就算送車鑑也是一樣
07/16 17:24, 4F

07/16 22:34, , 5F
1 4 F感謝樓上解答
07/16 22:34, 5F
文章代碼(AID): #1CFq1Bv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