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普通侵占和業務侵占

看板LAW作者 (哇哈哈)時間15年前 (2010/07/12 23:2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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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們 在一本書上看到一個問題如下: 倉管人員甲,與不具此特定關係之人乙,利用甲值班時,共同搬走倉庫物品. 該書給了四個答案,但有一個看不懂. 若乙有"持有"關係,無"業務"關係,....適用 刑31第二項,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故成立 刑335-1 所以我想請問的是...答案中的 "無特定關係之人"是指乙是否具"持有"關係嗎 ps.因為其它的選項都是以 刑31-1項,以正犯論 成立刑336-2 或是以共同正犯論 成立刑336-2 感謝撥空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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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應該是以雙重身分犯來解 特定關係指業務關係 係罪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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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EpAuD4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