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三問,兼討論律師提告之法條
前情請參考本板15874與15962
簡單的說,就是我外公有失智症
一位親戚在所有親戚不知情下
帶著我外公去銀行把我外公的存款(數百萬)領出存到自己帳戶
又帶著我外公去地政事務所謊稱權狀遺失
辦權狀補發後將我外公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我外公因失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現在那位親戚已委託房仲在賣房子
之前有網友建議
1.趕快辦假處分扣住房子
2.以刑法341準詐欺控告,可加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假處分聲請狀我已於上上個星期三(6/30)送到地院
目前手上一有台北市公立醫院開立我外公之失智症診斷證明
寫明自97年我外公即已罹患失智症,判斷及記憶力減退
我這兩天看到我另外一位親戚委託的律師(以下稱A律師)所寫的刑事告訴狀
(向地院檢察署提出),對這位律師引用法條有些疑問
1.A律師在告訴狀提出『被告(那位親戚)以告訴人(我外公)名義向地政事務所
申辦所有權狀遺失,嗣經補發取得xx之不動產所有權,並辦理繳納契稅之行為,
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罪名』,這樣寫檢察官會以刑339普通詐欺罪起訴?
還是他會以刑341準詐欺罪起訴?
2.我個人認為,以我外公失智,以我外公為告訴人,在法庭上攻防是不利的
(到目前為止,他對為何要過戶給那位親戚都還迷迷糊糊)
應該是以其他有繼承權第一順位的親戚為告訴人,以刑341準詐欺起訴比較好
請問大家意見?
3.A律師一直跟委託他的那位親戚說這件案子很難辦,一直不願意先提假處分
假處分申請狀還是我自己寫好自己送去地院
我外公在另一戶頭(我外公名子)有數百萬存款,平時作為親戚照顧我外公的生活支出
若假處分擔保裁定後,我們想以此戶頭的現金來作為擔保
但A律師一直說那個戶頭不能動
請問A律師不提假處分又要求我們不可動那個戶頭的考量點可能為何?
當然我應該直接去問律師,但是我們這一輩在這件事情上太積極,怕有瓜田李下之嫌
但是那些長輩親戚所學不多,對律師的話只有唯唯諾諾的份
因此想先請教各位網友意見
4.假處分聲請狀已於6/30送至地院,到現在尚未有消息
請問是否正常?若要詢問進度應如何處理?
至於A律師,我google了一下,他的經歷還蠻完整
有不動產仲介協會講師(應該對民法、民訴、土地法等相關法律很瞭解)
也有抵押權、假扣押、假處分等相關著作
應該不致於亂搞
之前網友說:你們找的真的是律師嗎?
我想應該是對這方面很嫻熟的律師才對
只是作法有點匪夷所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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