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授權明確性的各種不同說法
小弟最近在唸行政法,發現授權明確性的定義根本是各說各話,
除了「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必要具體明確」這個是比較沒有爭議以外,
有人認為授權明確性包括「從法律的整體關聯意旨可以得出
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亦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前者有學者稱為「一號明確性公式」,後者則是「二號明確性公式」,
那這兩個都是屬於「具體授權」,但亦有人將後者稱為「概括授權」,
而只限於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但是這邊有疑問的是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依釋443號解釋理
由書,是屬於不須法律保留事項,
換句話說,根本毋須授權,但也有學者認為二號明確性公式
亦屬於具體授權而非概括授權,所以得為限制人民權利自由事項,只是在程度上較輕微,
例如對於行政罰不得以二號明確性公式方式授權行政機關補充,
請問針對這些說法,有人有比較統一的說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78.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