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應繼分歸屬之問題

看板LAW作者 (熊寶貝)時間14年前 (2010/06/25 10: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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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6條第1項: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民法第1176條第2項: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我對於法條的理解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同為繼承之人 與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差別在哪呢? 我自己的理解是,第2項摒除了配偶@@? 另外假設甲乙是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丙有子女戊己,丁有子女庚辛 那麼當甲過世,留下200萬的遺產,而女兒丁在甲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 那麼甲的財產該如何分配? (是否就是讓乙、丙直接平均分配?) 又如果此案例中,甲和丁同時死亡,那麼甲的200萬遺產又該如何分配? (也是讓乙、丙平均分配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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