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應繼分歸屬之問題
民法第1176條第1項: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
民法第1176條第2項: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
我對於法條的理解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同為繼承之人 與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差別在哪呢?
我自己的理解是,第2項摒除了配偶@@?
另外假設甲乙是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丙有子女戊己,丁有子女庚辛
那麼當甲過世,留下200萬的遺產,而女兒丁在甲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
那麼甲的財產該如何分配?
(是否就是讓乙、丙直接平均分配?)
又如果此案例中,甲和丁同時死亡,那麼甲的200萬遺產又該如何分配?
(也是讓乙、丙平均分配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7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