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97年高普考(?)民總(?)某題。

看板LAW作者 (忘記了)時間14年前 (2010/06/22 22:06),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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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翻考古題發現到這題之前版上有人發問過, 只是我沒伐樓到,所以重新發一篇,簡述自己的想法。 【例題】 乙向甲購買一台【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予乙, 甲得否向已請求返還【雷射印表機】? 若乙將【雷射印表機】出賣與丙,甲是否得請求丙返還? ---- 一開始,我看到【誤取】,心想應該是考【錯誤】吧! 那這題是什麼錯誤呢?? 88I表示行為錯誤? 88II動機錯誤?? 考古題擬答也是寫錯誤,但經過我不發達的腦內小宇宙爆發了一下。 似乎不會是錯誤撤銷再依767請求乙返還。 就算是,那也要甲非因自己之過失才可以撤銷,【誤取】, 怎麼看都是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要說理成無過失....我實在說不下去。 所以【撤銷】這條路個人認為提一下就好,因為甲有過失所以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改走【不當得利】。 題目中,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予乙,此乃依【物權契約行為】, 係當事人基於讓與合意而為交付,所以我們剛剛要撤銷的就是這傢伙。 但是這傢伙不能撤銷,【物權行為】成立生效,但是他並沒有一個有力的債權行為支撐, 原本甲乙訂立的【債權契約行為】是針對【噴墨印表機】,基於物權無因性, 甲乙交付【雷射印表機】的行為雖然有效, 但乙仍是並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雷射印表機】,而甲因此受有損害, 且兩者有因果關係,所以甲得依179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第一題甲可以向乙主張返還。 若乙將該物出賣予丙,甲得否主張返還,用不當得利推下去, 181返還方法,本文原物返還,但書利益返還。 182I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所以甲不能主張丙返還印表機,只能向乙主張返還印表機之【價額】。 以上,個人淺見,有誤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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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爭執錯誤的話 雷射跟噴墨是同一性錯誤或動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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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爭議 是邊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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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個人認為爭執無實益,因為甲過失,怎麼爭執也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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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原po意見, 一來雷射跟噴墨印表機要弄錯似乎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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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 二是題目未強調本題甲無過失. 綜合以上實難排除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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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未在甲身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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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多了個未, 實難排除過失在甲身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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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也有疑問, 動機錯誤和物之同一性錯誤可以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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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清楚嗎?? 以前就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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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這兩個不好分 像是刑法339詐欺 也會分動機錯誤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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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錯誤 弄到最後我都乾脆用法感情來看惡性重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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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區分到底算不算在法益錯誤裡面 進而決定使人陷入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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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構成要件該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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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騙人說是名畫而賣之 原本價值一元 賣到一百萬 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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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陷入錯誤 如果兩者價錢相差不多 要差多少才算是動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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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 一般商人賣東西都會唬爛 如果唬個物之性質就要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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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蠻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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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陷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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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8CDUh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