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傷害罪?

看板LAW作者 (五月螢火蟲爆炸多)時間14年前 (2010/06/16 14:35), 編輯推噓6(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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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與他人有一起傷害糾紛 簽了和解書並賠償醫藥費之後 對方仍不罷休 懇請法律前輩指點 謝謝: 本人(簡稱A)與Z起先有些財產糾紛, 相約在某餐廳談判, 在A自認已做出最大讓步後,Z提出A不能接受的條件, 當時Z的態度很強硬,沒有轉圜的空間, 於是A表明不想再談,轉身就走, 隨即Z追上來,緊抓著A的衣領不放,堅持把事情談完, A表明不願再做讓步,不能接受Z的條件,並警告Z放開手, 但Z仍緊緊抓著A不放, 在持續數分鐘的拉扯之中,A以拳頭,將Z抓在A身上的手擊開, 隨即Z又以手抓緊A的衣服, 這個動作反覆數分鐘, 最後,A只好妥協,答應Z所提的條件,在以手機簡訊充當字據後,雙方離開現場。 當時以及10天之內,Z皆未表明其手臂受傷,也沒有驗傷單。 後來Z並未依約定,在時限內履行其義務, A認為Z違約,表明不願意再與Z商談,且放棄A的物品所有權(A的物品在Z手上) 但也不退還區區200元的押金予Z (A的物品價值遠大於200元) 未料,Z後來跑去找學校教官介入,請教官"好好管教A,並詢問找頻果日報的可行性" 此時Z在教官室強調的點在於"A將Z的手臂打到有點脫臼"   "Z強調她不是為了錢,而是讓A這種有暴力傾向的危險人物在校園中出現,    會造成公共危險。" 後來教官找A與Z當面談判,雙方各說各話, A為了早點把事情解決,賠了Z醫藥費,並在校警與教官面前, A忍氣吞聲向Z道歉,雙方並簽了和解書,所有Z的權利,A皆清償完畢, 上面並註明在事情結束後,不得再騷擾對方。 A此時以為事情已經結束,雙方好聚好散。 數天後,Z傳訊給A,表示當時都是誤會,很可惜因此少了朋友。 又數天後,Z傳訊祝A生日快樂(A回訊說,請別再來騷擾即可。) 在這當中,Z又屢次跑去找A的朋友,希望能幫忙調解。      Z說"身為基督徒,想把誤會講清楚" A警告Z別違背和解書中的約定,不斷來騷擾。 此時Z又引出刑法傷害罪的定義,不斷強調A已經觸犯刑法傷害構成要件。 請問A該怎麼處理? A可否主張當時是正當防衛?但如何舉證? 這件事已經兩個月了,對於Z的糾纏不清,以及動則以法律威脅,實在很困擾,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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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不是有簽了和解書?只要有寫清楚對方就不能夠告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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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而且即使沒有和解書,也有當時在場的教官等人可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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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證人,因此不需擔心對方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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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1.在Z緊抓A的情況下 A所做的妥協決定是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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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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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沒有那張和解書 A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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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須端視對方意圖為何:1.如果對方意在威脅,則自然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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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當事人之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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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Z緊抓著A 不讓A離開 是否有構成強制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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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是當下出於急迫,則自然無使對方違反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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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現在對方勾勾纏 違反和解書的約定 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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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foolishboy已經回答的部分 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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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當下其實並無對A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而A卻用拳頭把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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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擊開,這似無法構成正當防衛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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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像我先前所說的,和解書既然已經簽了,則自然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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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方既然當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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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簽下和解書,就代表他已經放棄上訴的權利,自然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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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上訴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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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Z對於A剝奪行動自由的部分,是否只能"事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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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 雙方分別成立傷害與強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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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Z可能成立強制,A可能成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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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和解書對刑事沒有拘束力,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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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和解書上只寫說"日後不得再對他造提起民事賠償", 卻未對刑事部分做說明。 不知道對刑法"告訴乃論"部分的效力如何 ※ 編輯: cheerking 來自: 140.112.25.184 (06/1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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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著A A將手打掉 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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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打的程度不要太嚴重 A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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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關於和解書效力的部份,的確對刑法沒有拘束力,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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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還是可以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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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記得註明"刑事&民事"啊!!! 新聞一直播一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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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註明刑事,告訴權也不是可以自行處分的權利,告訴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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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合法.而法官自行斟酌的部分,有和解事實就夠用了,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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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註明刑事也不會是考量的關鍵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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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保險的方法 就是簽兩份文件 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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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後對方就沒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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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0:35, , 33F
最保險的方法應該是讓調解委員會打這張和解就有效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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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版就有類似放棄民刑事部分字眼不會忘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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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的 沒註明也會發生阻卻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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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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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還是要送法院核定會才會產生不得起訴、告訴、自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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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672en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