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益性社團法人
我最近在做一個關於公益性社團法人的報告,
大意是:該公益性社團法人,因為販售房屋未開立統一發票
且漏報銷售額,經被告機關查到,除了補徵稅還有
處一倍的罰鍰。
可是原告,就是那個公益性的社團法人,
他的主張是說:
1.他是公益性的社團法人,他賣房屋也只是為了補貼公益性質
用
2.賣房屋不是經常買進賣出
3.如果真的要開發票,那也是他行政人員的錯,不該罪及該社
團法人
被告國稅局他提出一點讓我也不太了解
他說:原告在某年向主管機關遞交「營利事業統一發証設立登記
請書」
我的問題是…
1.原告他到底是不是營利的
2.公益性的社團法人販賣房屋,有無要開立發票及報稅
and…我把中間省略很多…希望大家看的懂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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