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遲到大王算侮辱??
剛剛在八卦版看到最近有法官判決,學校訓育組長在朝會時間罵學生是遲到大王,
成立公然侮辱。
看到這篇文章的當下,我第一個感覺是,遲到大王算不算侮辱性字眼??
翻開判例判決來看:三字經、北港香爐、公車、白痴、智障、跟陳水扁一樣等
都被認定是以抽象事實指責謾罵被害人,使被害人內心產生難堪之感情
法院皆認定這是屬於侮辱性字眼,大體而言也無違反社會大眾之法感
問題在於 "遲到大王" 四個字,被法院自由心證為對被害人產生難堪之情狀
這對於多數社會大眾來說,接受度就不是這麼的高了吧?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之前法院在判公然侮辱的案件時,常常會提到某某字眼對於社會大眾
的觀感,是不是合乎侮辱(北港香爐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參照台北地院 94年易字2102號)
本次的案件判決(南投地院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35號)內容有一段貼上來讓各位討論:
又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所稱之「侮辱」,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
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斷,
不以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而需考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
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並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
狀,如行為人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等綜合判斷。查被
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男子,且為告訴人就讀之國中教師兼
訓導組長,其以上開言語,帶有評價告訴人於應到達的時間
超過了既定的時限次數居於王位、並藉故指稱告訴人可因「
遲到」達到世界的最高紀錄,而有貶低他人價值之意涵,均
屬對他人輕蔑表示之言論,非僅是單純希望告訴人準時到校
及係向告訴人宣導守時之目的至為灼然。是以,其上揭用詞
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覺得難堪或不快,依上開見
解,被告上開言語當屬侮辱他人之言論,被告確有公然侮辱
之犯意及犯行甚明。
以上這段文字,其實很明顯可以看出法院的自由心證有種先入為主的意涵。
"帶有評價告訴人於應到達的時間超過了既定的時限次數居於王位、並藉故指稱告訴人可因
「遲到」達到世界的最高紀錄,而有貶低他人價值之意涵,均屬對他人輕蔑表示之言論"
這段敘述上,法院並沒有考量到池到大王對於一般社會大眾,是不是也構成了貶低性言論
而只是因為這句話讓被害人感覺受到侮辱,為了要判你勝訴,我就幫你找個勝訴的理由
這個判決讓我覺得現在的侮辱性字眼,只要被害人覺得我被"侮辱"了,就算是這種宣示
事實意味濃厚,社會大眾覺得悉鬆平常的字眼,都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以往判決(台中地院 92年易字第713號 罵人公共汽車案)指稱:
其內容明顯涉及女性隱私、性自主權,多有輕蔑、貶低意味,足使一般聽
聞者貶抑其人格至明。
也參酌社會評價,認為公共汽車等語已讓社會大眾對於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產生減損
並非是完全以被害人內心的主觀感受作為法院的自由心證。
可是我想 這個判決一旦成立 怪獸家長只怕會越來越多吧.....
相信各位就學時代都有看過或經歷過同學在訓導處,被訓育組長或老師罵的狗血淋頭的
時期。
就當時情狀來講,訓導處應該也該當公然這個要件(難不成以後罵都要帶到密室?)
罵的內容只要讓學生內心產生受辱的感覺,就算是侮辱性字眼,兩者加起來家長只要不爽
,隨時隨地就告你公然侮辱。
這樣無限上綱下去,以後學校老師應該連罵都不用罵了,反正家長動不動就告公然侮辱
只要罵學生的時候旁邊有人,公然這個要件就一定成立,侮辱性字眼只要學生講有就有
不難想像以後學校老師風聲鶴唳的場面了......
沒想到法律已經逐漸變成怪獸家長打擊學校教育的最佳手段了(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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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G長的深鎖的眉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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