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網路誹謗 被告在台北 我在高雄 移轉管轄 …
我剛剛在別的版有回一篇文章,裡面有相關問題,
但發現我沒有補上,現在提供給你做為參考,情況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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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甲乙丙皆為網路ID帳號,非真實姓名)
某甲,在電子布告欄(BBS)上寫了一篇文章,
前段在批評某丙(負面的批評),
後段心得寫:希望你(某丙)將來不會生女孩然後這樣給人家搓揉。
然後某乙,在其後的推文寫,「心得:低級。」
接著某甲就說某乙違反刑法309。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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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問題是下列幾個:
第一,
某乙這樣有違反刑法第309條嗎?
照條文解釋:侮辱「人」,才犯法,所以侮辱狗、侮辱心得都不犯法吧?
另外某乙寫「心得:低級」,針對心得表示想法算侮辱嗎?
多數說沒有違反(只有一位說有)
另外有解釋,不見得要指名道姓,才算侮辱。
第二,
某甲可以提告嗎?某甲真的認為自己被侮辱了,他有權利提告嗎?
若真告了,假設某甲在台北提告,某乙住在高雄,那某乙需要到台北應訊嗎?
可以提告,他有權利;當然你要提告也可以。
刑法上一般要「以原就被」,也就是以被告的住所地定管轄法院。
但上列情況也有其他主張「犯罪結果地」發生在全國,故皆有管轄權。
第三,
若某甲告贏了,某乙會受到何種程度的處罰?拘役幾天?罰金多少?會有前科嗎?
若某甲告輸了,某乙有何反制之法?比如說反告?求償往來法院的車資、工作損失等?
拘役10~60天,可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
會有前科(良民證上也會有紀錄,這點好像跟鄉民說的有點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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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寫得很詳細,但大意大概如此(不方便把別人的來信內容公開)
建議大家除非真的有犯意,措辭不雅,直接攻擊到本身或家人,
不然光跑法院的時間、準備資料的精神、睡不著的壓力,就夠你吃不消的了。
PS.非法學專業,上述資訊僅供參考。
※ 引述《gigiwu (PTT)》之銘言:
: 由於A之前在網路上言論過於激動
: 被人提出妨礙名譽之訴訟
: 提出告訴者(我)在高雄
: 被告(A)在台北
: 1.若我可以舉証結果地 也就是我上站的IP位址是在高雄發現此文章,是否可以在高雄告?
照上例看,可。
: 2.若高雄開偵查庭時,被告要求移到台北去審理時,是否會成立?
會。
: 3.若簡易判決不服的話,是否會被送回台北重新審理..?
不知道。
: 以上是我的疑惑,可否有專業的人事可以替我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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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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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jump 來自: 218.167.184.178 (06/06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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