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刑事訴訟法三讀 保障被告律見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1/58/26olf.html
2010/06/01 18︰07 呂欣憓
立法院院會今天(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除非有事實認定被告或嫌犯和律師有
串供滅證之虞,否則不能限制被告或嫌犯和律師接見或互通書信,更加保障被告的權利。
大法官會議釋字654號解釋,在「羈押法」中,律師和被告見面需要錄音錄影的規定違憲
;立法院因此修改羈押法,刪除相關規定。立法院院會1日再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份條
文修正案,取消相關限制,讓被告、嫌犯在整個24小時的偵訊期中,隨時可辦理最多1次1
小時的律見。
根據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除非有事實認定被告或嫌犯與律師有串供滅證之虞,
否則不能限制辯護人和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參與審
查的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表示,這是人權上的一大進步。柯建銘說:『因為我們很清
楚,現在有協商認罪,假如律師要去見被告談什麼事情的時候,什麼都不可以談,這部份
全世界法律上只有台灣最落後,保障律師跟被告之間的秘密通訊,以及自由交談,我想這
是一個很大人權的進步。』
法案並規定,檢方對被告、嫌犯與律師辦理接見或互通書信要提出限制,必須以「限制書
」向法院提出;而且對於法官裁定的結果,被告及嫌犯得聲請撤銷,但檢察官不得聲明不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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