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96年消防設備師 第一次 化學系統第一題

看板LAW作者 (收相聲瓦舍VCD)時間15年前 (2010/05/23 23:16),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FiremanLife 看板 #1B-KQbb3 ] 作者: robertelvis (收相聲瓦舍VCD) 看板: FiremanLife 標題: [請益] 96年消防設備師 第一次 化學系統第一題 時間: Sun May 23 23:15:45 2010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6/10/301500.pdf 根據大東海 教授 黃仲 的解答 (一) 1.地下一層供防空避難室使用,可免設置任何滅火設置。(本人說是根據建築法規) (其餘略)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 各法) 第十四條 左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六、大眾運輸工具。 由於這不是測驗式的試題 所以考選部並沒有公佈標準答案 我個人的看法跟黃教授不同 1.基於消防法為建築法規之特別法,各法又是消防法的附屬法, 所以應該要以各法為標準答案。(這邊我不確定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 2.由考題的邏輯看來,題目問應設置多少具滅火器?大膽推測應該  不會是「0具」這個答案。 3.基於法規相關的問題,從嚴判定,要設置應該比不要來的嚴格。 BUT!!!! 4.基於情理來看,避難空間理論上沒有什麼東西可供燃燒; 就常理來看,的確沒有設置的必要性。 想請教版上高手這個問題應該怎麼判定? 如果能夠有老師等級的前輩,那小弟我在此先行拜謝過! -- 科技始終於人性 壓力始終來自新台幣 上帝創造七情六慾,我們卻把它變成色情和暴力 前程四緊就是:手頭緊、眉頭緊、衣服緊、時間緊 今日事今日畢,過了今日就不必 青春就像衛生紙。看著挺多的,用著用著就不夠了 皮夾裡的發票永遠比鈔票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31.19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31.199 ※ 編輯: robertelvis 來自: 123.204.131.199 (05/23 23:16)

05/23 23:21, , 1F
國考版 Examination
05/23 23:21, 1F

05/23 23:24, , 2F
感謝
05/23 23:24, 2F
※ 編輯: robertelvis 來自: 123.204.131.199 (05/23 23:25)
文章代碼(AID): #1B-KQpt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