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真的毛了 欺人太甚!!這已經是侵權了!!

看板LAW作者 (喬狼)時間15年前 (2010/05/15 19:4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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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oho 看板] 作者: winddust (喬狼) 看板: soho 標題: [問題] 真的毛了 欺人太甚!!這已經是侵權了!! 時間: Sat May 15 19:47:54 2010 拖快四個月才結案, 錢拖了兩週還沒下來,這就算了,現在還搞這把戲? 先聲明,如果有相關該公司人等看到此篇,你們也不用改了, 我都拍照存證,為了防範這種事,還在程式或原始碼做記號或撰寫風格, 另外,英文版本當初客戶說不用我翻譯,對方會自己再更新,所以英文版是空的, http://www.carsonlites.com/ http://www.carsonlite.com/ 對,只差一個字,這樣子不知道能不能告, 當初我把結案檔案燒成光碟交給包給我案子的朋友, 請他轉交時也請款,這週催得勤,朋友就透露說對方好像又另外架了一個, 馬上google,發覺除產品以外, 有部份圖片是用我的,有的原始碼也用我的(我有做記號), 有些排版若有用到width或height,發現數值一模一樣, 誇張的是我以為有簽約(一開始去談需求時我朋友有帶一份定型化契約), 今天問才知道被對方推掉,而且某些原因, 當初對方公司跟我方接洽的總經理被剝奪權利(簡單的講就是邊緣化), 於是查了SOHO板和LAW板,以及讀完一百多條著作權法, 因為我光碟已經透過朋友轉交,所以有爭議部份不曉得是否會影響官司裁定, 第三節第15條,不適用著作財產權的部份: 第一項、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第三項、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第一款提到「或」授權他人...,我可否主張付尾款才算授權? 第三款之中提到的第11條有說,若無契約訂定財產權歸屬,其財產權歸受聘人所有, 因此對我應該算是有保護? 第36條,著作財產權讓予部份: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 既然沒契約,所以這算是未讓予,因此可以斷定對方是非法使用囉? 第60條,著作財產權限制: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我的是程式,但該公司重製甚至改寫,我應能主張侵權? 最後第100條,著作權為告訴乃論,若重製光碟則為公訴乃論。 想吃定SOHO好欺負不敢告?可沒這麼好惹,一定要玩死業主讓他們知道SOHO不好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42.32 ※ 編輯: winddust 來自: 220.135.142.32 (05/15 19:54)

05/15 21:01, , 1F
契約簽了,就算是成立了,你頂多是告他給付遲延
05/15 21:01, 1F

05/15 21:02, , 2F
侵權的話,要看契約內容
05/15 21:02, 2F
文章代碼(AID): #1Bxeeop3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