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禮讓行人肇事刑責加重

看板LAW作者 (City*Mate)時間15年前 (2010/05/14 17:50),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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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 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說今天換成機車駕駛的話 是不是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還是說比照辦理? 是不是有可議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4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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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道交條例裡的汽車本來就包含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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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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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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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屬汽車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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