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法人團體以及訴訟擔當??
今天看邱師的書,發現一個疑問
就是關於非法人團體的判決效力問題
舉例: 非法人團體A 代表人X1 構成員X1~X10
邱師寫到判決效力會及於其他構成員,是因為X1與其他構成員之間是任意訴訟擔當
我的疑問是形式當事人應該是A,所以構成員應該是與A之間才是訴訟擔當
因為A無法在訴訟中實際為訴訟行為,所以才由X1代表為訴訟行為
所以並非是X1與其他構成員之間形成訴訟擔當型態
請問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有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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