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法人團體以及訴訟擔當??

看板LAW作者 (努力)時間15年前 (2010/05/13 17:51),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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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邱師的書,發現一個疑問 就是關於非法人團體的判決效力問題 舉例: 非法人團體A 代表人X1 構成員X1~X10 邱師寫到判決效力會及於其他構成員,是因為X1與其他構成員之間是任意訴訟擔當 我的疑問是形式當事人應該是A,所以構成員應該是與A之間才是訴訟擔當 因為A無法在訴訟中實際為訴訟行為,所以才由X1代表為訴訟行為 所以並非是X1與其他構成員之間形成訴訟擔當型態 請問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有誤??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62.134

05/13 18:43, , 1F
可能即使不用A名義起訴 X1~X10任何人都有權利單獨起訴
05/13 18:43, 1F

05/13 18:45, , 2F
為了方便才讓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但要求準用52條
05/13 18:45, 2F

05/13 18:47, , 3F
代表人可能就如同任意訴訟單當中的被選定人吧
05/13 18:47, 3F
文章代碼(AID): #1Bwyk7A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