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屆期與逾期的區別

看板LAW作者 (摔車王中島)時間15年前 (2010/05/05 16:3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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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 屆期與逾期分別的意思為何 根據「法制用語」裡面的解釋 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不用「逾期」 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之事實,則使用「逾期」 如: 「……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請求權之行使,以二年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然而這樣似乎解釋上還是有些籠統 是否有較恰當的解釋 煩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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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只是單純想怎麼編就怎麼編,請求權也可以改成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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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吧,因為立法者希望你在期限內行為否則他可以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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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者,強調的是那個臨界的時點,逾者,強調超過時點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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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語氣上著重點不同的差異而已,我答辯狀都混著亂用,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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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遇到對文字潔癖感那麼重的法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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