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的審級
總統選罷§110: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總統選罷§111: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
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
審結。
總統選罷§112: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
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法組§47: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正副總統選罷訴訟主要準用民事訴訟法,
所以非法組§47第一款之「刑事訴訟事件」。
亦非同法第二款之「第二審判決」。
所以是專屬於高等法院管轄,
不上訴最高法院嗎?
煩請為小弟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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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相同的路上,
眼睛卻望著不同的方向......
錯身而過的默契,
遠比最初就不相識,
還來的更令人心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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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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