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的審級

看板LAW作者 (DD豬)時間14年前 (2010/05/01 10:52),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總統選罷§110: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總統選罷§111: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 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 審結。 總統選罷§112: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 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法組§47: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四、非常上訴案件。 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正副總統選罷訴訟主要準用民事訴訟法, 所以非法組§47第一款之「刑事訴訟事件」。 亦非同法第二款之「第二審判決」。 所以是專屬於高等法院管轄, 不上訴最高法院嗎? 煩請為小弟解惑, 感激不盡! -- 站在相同的路上, 眼睛卻望著不同的方向...... 錯身而過的默契, 遠比最初就不相識, 還來的更令人心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11.197 ※ 編輯: lopvvqol 來自: 118.168.111.197 (05/01 10:53)

05/01 14:48, , 1F
其他生命的。
05/01 14:48, 1F

05/01 14:49, , 2F
樓上推錯
05/01 14:49, 2F

05/01 18:50, , 3F
我認為比較接近「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05/01 18:50, 3F

05/03 13:37, , 4F
一樓推錯+1,【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1
05/03 13:37, 4F
文章代碼(AID): #1BsvTZka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