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處分~~~附款
陳敏老師書上關於法律效果之一部除外章節
他舉了律師登錄跟醫師執業內容及處所之限制兩個例子
律師部分 因為律師法第七條規定,所以關於只限律師登錄地區才能執業之限制
並非附款
醫師部分 陳師說要是醫師法上有限制的話,關於醫師執業內容及處所之限制
可以理解為"負擔"之附款
疑問:為啥醫師那部分的限制,不是行政處分的一部分而是附款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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