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假處分事件是非訟事件嗎?
其實是做法院組織法考古題碰到的...
題目: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為何?若某法院要求其司法事務官處理民事假處分事件,在法理
上是否妥適?
第一個小題沒什麼疑問,主要就是法院組織法§17-2寫出來大概就完結。
第二個小題的部分即是小弟想問的:
一般認為司法事務官的設置目的是為了專責處理非訟事件。
所以小弟本來想引用法組§17-2第三項的條文,
想說大概是以司法院函令定之。
然後看了一下補習班的書,
裡面有提到98年6月1號院台廳司一字第0980012909號函,
函文內容有提及法組§17-2第一項第一款保全程序的部分:聲請及撤銷假扣押事件。
但是沒有提到假處分事件。
所以小弟就上網查了一下,知道民事保全程序有三種,
又在版上以「假處分」搜尋,
只有2008年的時候有人回答學說上多數認為假處分是非訟事件。
所以這題的解法是否應將假處分的性質認定,
以數說併陳的方式列出,
最後再下個「法理上認為是非訟事件,故得交由司法事務官」的結論?
如果是的話,可以請問一下假處分的性質有哪幾個學說嗎?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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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相同的路上,
眼睛卻望著不同的方向......
錯身而過的默契,
遠比最初就不相識,
還來的更令人心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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