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車禍事件中 健保費是否得以向對方求償(案例研究)
案例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號
內容提到下方論述,請教其中的意思是什麼?
意思是指車禍事故中健保給付的部分全部不得求償
還是超過強制險20萬後,依然可以求償健保給付的部分?
惟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
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
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
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
不生損益相抵問題,固經本院著有六十八年台上字四二號判例。
惟該判例係針對保險法而為,
旨在闡述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
被保險人即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尚難依該判例而謂除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
縱保險法以外之法律有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之權利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給付後,仍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次按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傷害保險之保險人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
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
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法為保險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應優先於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而為適用。從而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
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自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於該範圍內,
加害人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責
任即因而解免,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因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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